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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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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生平与著作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出生在英国德尔比(Derby)的一个具有浓厚宗教气氛的家庭。他一生靠自学成才,早年其叔父托马斯·斯宾塞(Rev. Thomas Spencer)曾想送他上剑桥大学学习,但他谢绝了这一恩惠,自己勤学不辍。17岁时,斯宾塞被聘雇为伦敦—伯明翰铁路的工程师;1848年至1853年曾任《经济学家》杂志的编辑,这期间他开始了大量的阅读和写作,为《威斯敏斯评论》杂志撰写过不少文章,初露其思想倾向的端倪。1850年,他出版了第一部重要的学术著作《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该书包含了他的早期哲学、社会生物学和伦理学的基本思想,被人们认为是达尔文《物种起源》(1859年)之前较早提出进化论模式的代表作品。〔79〕1855年又出版了他的《心理学原理》(Principles of Psychology);1861年出版《论德育与体育》(On Moral and Physical Education)。从1860年开始,他陆续开始发表他的10卷本《综合哲学》(Synthetic Philosophy)的纲要和全书,先后花了30多年时间(1862—1896年)来完成这部鸿篇巨著,其中包括《第一原理》(The First Principle)(1862年)、《心理学原理》(即1855年版的再版,在1870年至1872年作两卷重印)、《社会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共三卷,在1876年至1896年完成)、《伦理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Ethics)(共分两卷,六个部分,其中第一至第三部分为第一卷,于1873年至1892年出齐,第四至第六部分为第二卷,1893年出版)。可见,除《社会静力学》一书以外,斯宾塞的所有著作都包括在《综合哲学》的系列之中。实际上,斯宾塞本人也正是想通过这一系列的著作,来建立一个庞大而完整的社会科学体系。这种巨大的努力使他在19世纪下半叶成为了英国学术界的“思想泰斗”,被誉为“维多利亚的亚里士多德”。

在斯宾塞浩繁的著作中,主要的伦理学代表作品有他早年的《社会静力学》、《论德育与体育》和《伦理学原理》,其中后者最为集中。他的《伦理学原理》共有六部分,后来大多以单行本发行过。第一部分为《伦理学材料》(1879年),第二部分为《伦理学归纳》(1862年),第三部分为《个人生活伦理学》(1892年),第四部分为《正义》(1891年),第五部分为《消极的仁慈》(1893年),最后一部分是《积极的仁慈》(1893年)。

斯宾塞一生勤奋自学,作品丰厚,在现代西方思想史上享有崇高的声望。他与达尔文、路易斯(G. H. Lewes)、赫胥黎等人不仅交谊深厚,而且享有同等的学术地位。他是现代英国实证主义哲学运动和进化论伦理学派的杰出代表,也是英国19世纪社会科学发展状态的历史见证人。

2.2.2 伦理学的两大支柱

如前所述,和所有进化论者的伦理思想一样,斯宾塞的伦理学主要是依赖于实证主义哲学方法论和生物进化论的科学基础而完成的。因此,在研究他的伦理学理论之前,有必要首先了解它与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和达尔文等人的生物进化论观点之间的理论联系。

孔德实证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在于他对实证哲学方法原则的极端强调和对“社会动力学”的社会学描述,后者是孔德哲学思想在其社会学中的引申和发展。孔德认为,人类的各种知识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的理论阶段,这是他发现的“一条伟大的根本规律”。这三个阶段是“神学阶段,又名虚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又名抽象阶段;科学阶段,又名实证阶段”〔80〕。三个阶段各不相同,循序渐进。实证阶段乃是人类思维发展的最高阶段,因而也是一切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与道德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孔德的实证哲学方法,在当时理论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斯宾塞也不例外。一方面,他和孔德一样,把科学实证原则视为高于宗教神学和一切形而上学方法之上的科学方法论,并比孔德更为彻底地将这种实证哲学方法运用到进化论伦理学之中;同时,又表现出与孔德的社会道德理论的相似点。例如,他们都坚持“社会有机进步论”这一原则,并把人类的道德现象视为这一进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他们的伦理观似乎都具有一种倾向于伦理社会化的理论特征。

但是,斯宾塞与孔德有着理论上的分歧:首先,他们两者注重的对象有所不同。孔德更注重于社会的整体运动,因而把个人仅视为社会整体之部分,个人应服从整体运动的一般倾向和要求。而斯宾塞则更关注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以个人的实在进化去说明社会的总体进化。因此,他反对那种把个人视为某种纯粹的社会工具或手段的“总体主义”。其次,由于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各有偏重,使他们对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孔德认为,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具有天然的普遍同情心,这种普遍的同情心“使每一种思想、愿望和行动都服从社会感情”〔81〕。因之,人类道德感情对社会整体的普遍关注,必将导致普遍的利他主义。相反,斯宾塞虽然承认人类同情感、正义感、仁慈感等道德感情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但他更认为,人类的利他主义道德感情并不优于利己主义。因为无论是从发生学意义上,还是从价值判断上,人类的利己主义感情都先于,甚至优于他们所形成的利他主义感情(关于这一点,我们稍后还有详细的论述)。故此,伦理学的目的并不在于以利他主义的价值优越性去排斥利己主义,而是寻求两者之间的和谐和合理的和解。〔82〕由此可见,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确实给予了斯宾塞伦理学的方法论影响,但并没有同化其伦理学理论的具体内容。

除实证主义哲学方法的间接影响外,直接影响斯宾塞伦理学的便是生物进化论。应当说明的是,虽然斯宾塞早在达尔文的《物种起源》一书发表以前便提出若干进化论的重要思想,诸如“自然选择”(the natural selection)、“最适者生存”(the survival of the fittest)等命题,但是,完整的进化论理论模式的建立,应当归功于达尔文的《物种起源》一书。并且,斯宾塞曾与达尔文、赫胥黎等人常常在一起讨论有关进化论问题,他们之间的影响也是必然的。当然,除达尔文等人的进化论思想的影响之外,更重要的还是斯宾塞本人在这个领域中的独立思考和探讨,这也使他的某些基本观点与达尔文等人的主张并不完全一致。

大家知道,作为现代生物进化论的天才奠基者,达尔文的学说对整个现代西方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科学思维都产生过巨大的影响。由于他把人类现象归属于整个自然发展过程的总体进程,并提出和阐述过许多重大的道德理论问题,因而使其进化论对现代伦理学的影响更为突出。简单地说,达尔文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自然选择”的生物竞争原理,即是说,自然(包括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是一种充满着竞争淘汰的过程。“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于是便有第二,“最适者生存”原理。在自然的淘汰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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