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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弗留耶林的创造性人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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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的人所应尽的义务;而弗留耶林对社会价值或为他行为的肯定则主要基于个人人格自我完善的需要,个人对社会的奉献不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也是实现自我人格之必需。因此,鲍恩的观点更近于康德,具有理想主义和普遍主义的特点,而弗留耶林的观点则更近于法国生命伦理学家居友和柏格森的见解〔61〕,带有更明显的个人主体性色彩。

然而,弗留耶林的见解是有疑问的。他看到了“给予”、“奉献”所蕴涵的人格之自我肯定价值和自我显示、自我确证力量的积极方面,但他忽视了这种主动的人格创造性行为所必须具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义务感之客观条件。生活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自觉到“给予”、“奉献”对人格完善的积极意义的。成功之树的标志固然不在其所吸收的阳光和水分,而在于最后的结果丰硕与否。但是,丰硕之果的产生无疑也需要丰沛充足的阳光雨露作为其资源基础,现实生活给人们更直接的经验是,给予即是付出。而要超脱这种当下的经验,从中洞见到给予亦是自我实现的方式这一层次意义,没有高度自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义务感是不可能的。

关于自由与约束。弗留耶林认为,自由是人类生活的条件,是艺术、宗教和道德的前提,当然也是人格创造的前提。没有自由,人类就将一事无成,“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理智成就”。当代社会的弊端之一就是“教条性的偏见”,严重地阻碍了人格的创造性自由。同时,自由又是一种人的主体能力,或者说是一种“道德能动性”,而不是一种物质占有或任意主观状态。因之,真正的自由须有理智的指导,自由与自我控制相应。弗留耶林指出:“和艺术中[的情形]一样,在宗教和生活中,自由和自我约束是相辅相成的。”〔62〕在伦理学意义上,自由尤其需要克制和调节。表面看来,自由作为人的一种主体能力似乎愈松懈愈随意,其力量也就愈大。但实质上,自由的能力不仅包括自由创造的能力,同时也包括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后一方面的减弱也同样意味着自由能力本身的减弱。所以,弗留耶林写道:“在伦理行动中,约束的松懈不仅带来伦理能力的衰败和虚脱,而且也将带来伦理敏感性的衰败和虚脱,带来自由能力的丧失。……这是因为,自由不是一种物质的占有,而是一种道德能动性。这就是说,最高的自由只是与最高的成就相一致的。任何缺少完善的善良意志、完善的神圣性和上帝的东西,都是某种不甚完全自由的东西。亦即只有存在完美的善,才能存在完全的自由。”〔63〕弗留耶林还批评现代社会生活太过于随意扩展,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以至于许多人都工于心计、随心所欲,造成社会秩序紊乱。

在弗留耶林看来,人类是不可能获得绝对自由的。这不仅是因为我们的世界永远是一个关系的世界,而且在于完全的自由之获得与完美的存在和成就相联系。个人是有限的,人类永远处于不断地创造和追求之中,这本身证明人类的存在和所获得的成就永远都是不完善的。因而,人的自由只能是有条件的。不过,人类必须有对无限和完善的追求和信念,这是人格创造性的源泉。对完善的信念也就是对上帝的信念。上帝是完美人格的象征,是唯一完美的存在。然而,对上帝的信仰不是对某种神学教条的信仰,而是把他作为人生的理想人格和行为指南来信仰。信仰的目的不是为信仰而信仰,而是为实现生活的价值而信仰。因此,正如上帝本身是人格化的至上存在一样,宗教或上帝的信仰也应是生活的、以人为目的的。弗留耶林说:“对上帝的信仰是把上帝作为生活指南来加以接受的积极行为,也是通过把上帝看作是他仿佛曾经存在过,并曾经是所有人的回报者而行动所展示出来的一种信任。……然而,对信仰来说,最重要的不是陈述它,而是按照它而行动。”〔64〕这种基于人格理想所建立的信仰,首先以人的健全理智为先决前提。只有一个具备自我反省和自我批判能力的人,才有可能确立真正的信仰,才会为这种信念而努力追求,努力创造,最终实现其创造性人格价值。从这一意义上看,信仰既是创造性想象之源,也是创造性活动之源。

必须指出的是,弗留耶林强调宗教信仰对人格创造和完善的伦理学意义,并不意味着他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是信仰主义的或传统宗教式的。在这一点上,我们还需要澄清弗留耶林对宗教和信仰的基本态度,才能有较确切的判断。从形式上看,他无疑保留了上帝和整个基督教对人类生活和道德的优越地位。因为上帝是超越的最完善的人格理想,对上帝的信仰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和意义。但从实质上看,他并没有偏离人格主义的基本立场,无论是信仰的主体,还是信仰的目的,抑或是信仰价值的体现者,都是人,即具有道德能动性和主体创造性的个人,而不是中世纪传统基督教所指的神的目标。因此,这种信仰本身不是神性的或以上帝为目的的,而是服从于创造性人格要求的、以人自身的人格完善和价值为目的的。

最后,让我们简略地考察一下弗留耶林对现代文明的道德反省,这一内容反映了他对文化或文明与道德之关系的独到见解。

弗留耶林认为,文化或文明的根本目的如同宗教一样也只能是具体生活中的个人。个人是文化和宗教的主体,也是它们价值意义的体现者。一种文明的根本标志不只是其物质文化的进步程度,最重要的是它之于生活在文明之中的个人所表现的意义性质或精神价值。人必定生活于特定的文明之中,真正的文明必定是“最高的有教养的个人之自我表现”得以可能的文明。“它必须通过促进精神教养来培育理智。它必须培育和鼓励人们的美感,并给最高艺术之自我实现提供手段。它必须获得完全的生活艺术而又不致压抑任何民众更高尚的才能”。质言之,“任何文明的程度都要通过其在它所有成员中间培育有成就的个人之成功来加以衡量”。真正的文明“是一种可以为最高类型的个人成就和幸福提供合适环境并能鼓励之”〔65〕的文明。这就是说,社会文明的标志在于它能否并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个人的发展。文明的社会必须满足个人的精神文化需求,给人提供良好的教育,为其创造良好而自由的生长环境和社会条件。

在弗留耶林看来,这种文明社会应该是一个既有良好社会秩序,又有广泛自由的民主社会。但是,民主和自由一样也不是绝对的。民主的基础是自由,而自由的基础则是一种基于理性自觉的自我创造和自我控制的行为能力。他说:“民主并不意味着一种随心所欲的无约束的自由。民主的基本问题是自我约束。人们在一个有秩序的从内部支配着他们自己的社会中进行选择,或是在一个有秩序的从外部被支配的社会中进行选择。民主的背后是自由,但自由的背后是个人的自我控制。”〔66〕在西方社会里,文明的基础是个人文化价值观。所以,西方的道德和其他文化因素都一直具有一种“个人主义的特征”,这是它进步的基础之一。依弗留耶林所见,个人主义也就是以个体人格为中心,或叫做“自我中心论”(egotism)。这种观念是人类道德情感形成伊始就具有的,任何社会和文明的进步都有赖于这种观念的发展。因之,“个体伦理学的确信在任何地方都是首要的和基本的”〔67〕。换言之,个人是文明或文化进步的基础,同理,个人或人格也必须是伦理学的核心,道德必须首先研究个人或人格,然后才能扩及社会和人格关系。

弗留耶林同时也敏锐地看到,对个人的首先认肯,在不同的文化或同一文化的不同发展阶段是殊为不同的。在东方文化中,个人或人格常常淹没在种族或神灵下;而在西方,个人却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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