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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马里坦伦理学的预制:存在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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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坦认为主要可以从两种传统的学说来看:“第一种学说与人生的完善相联系。圣·托马斯教导说,完善在于慈善,而我们每一个人都必定根据其条件并就其能力而趋向完善。因此,所有道德都必定沉迷于世界中最具存在性的东西。因为爱(这是托马斯主义的另一个主题)并不涉及可能者(possibles)或纯本质,而是涉及存在者。”〔184〕托马斯主义伦理学的首要特征是它对人的完善的深刻关切,因而它强调爱。爱并不是某种纯本质或非实在的东西,而是对存在者(人)的直接存在体验。因之,爱最充分地体现着托马斯主义伦理学所特有的对存在者(人)存在意义的关注。

第二种说法是有关德性的理论。“它涉及道德良心的判断和方式,在具体存在的心脏,欲望以这种方式进入对道德行为的理性调节。在这里,圣·托马斯使理智的正直依赖于意志的正直,这是由于道德判断的实践存在性,而不是由于其思辨存在性。”〔185〕托马斯主义的伦理首先是一种价值伦理或目的论伦理学。〔186〕它最关心的并不是道德价值的逻辑判断问题,而是道德价值的实践问题。正是德性、价值(判断)所包含的实践存在性意义,才使它显示出特有的价值之存在直觉的深刻性,从而为其道德打下形而上学的“存在主义”基础。所以,在马里坦这里,价值判断或道德判断并非一种普通的价值认知问题,而是一种有关人实存的存在性问题。在本质上,它的作用乃是一种“存在的作用”。他说:“判断的作用是一种存在的作用,判断把本质(可理解者、思想对象)恢复给存在,或恢复给主体世界——即恢复给这样一种存在,该存在或者必然是物质性的,或者仅仅是理想的,抑或(至少可能)是非物质的。”〔187〕

无论是从人的完善学说,还是从道德(良心)判断的德性学说来看,伦理学都是以存在的形而上学为先决前提的。在《现代世界中的自由》一书中,马里坦从“自由”与“自然”、自然科学(如数学)与伦理学的关联中,论证了这一必然性前提规定。他指出,从实践行为的意义上看,伦理学即是“自由之使用的理性化——以作为其必要之先决要求的形而上学为先决条件。只有当伦理学作者首先能够回答——人是什么?为什么他是被创造的?人生的目的是什么?——这样一些问题时,他才可以构成一种伦理学体系”〔188〕。又说:“伦理学也是自由的科学。尽管可能存在一种自由意志之本性的思辨科学,但也不可能存在一种思辨的自由意志之运用的思辨科学,倒是有一种自由意志之运用的实践科学:它便是伦理学。”〔189〕这是马里坦对伦理学自由性质的明确规定。在他看来,伦理学之所以是关于人之自由的理性化实践科学,根本在于它必须涉及而且唯有它才能涉及人的行动目的,否则就不可能存在一种伦理科学,一如数学不涉及“数学原理”就不可能有一种“数的科学”一样。人的行为目的或人的目的性追求,决定“人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存在”,一种给其生活提供超验之物的滋养的动物。〔190〕人不同于蚂蚁,就在于他必须设计他人生的目的和道路,必须做出一种“目的选择”,而这种“目的选择”正是人类“道德生活的开始”〔191〕。

因此,人的目的性决定了他行动的自由实践特性和对自由行动的合理化要求,而后者又必须以理性或关于世界存在的知识为条件。换言之,自由和自由的秩序以自然和自然的秩序为先决条件,这一规定对人的行为的意义恰恰就是伦理学对存在之形而上学的预先要求。马里坦说:“自由以自然为先决条件,这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伦理学以形而上学和思辨哲学为先决条件,意味着我们的自由之真正使用以对存在的认识和对存在之最高规律的认识为先决条件。形而上学是伦理学的一种必需的先决要求。”〔192〕从最根本的原因上来讲,伦理学之所以要以形而上学为先决前提,最终是因为人乃一种目的性存在。这种存在既决定了他行为的自由特性,也决定了他存在的形而上特性。人对其目的的追求必然使他求诸一般自然和世界存在的知识。所以我们可以结论:“伦理学之所以依赖于形而上学,不仅仅因为[后者]决定着人的最终目的,而且也因为一种对规律的认识,这些规律支配着手段的选择,构成了伦理学的确切领域”〔193〕。

然而,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白:第一,伦理学以自由选择为道德生活的开始,但“自由选择”只是“道德行为的一种预先要求”,它本身“并不构成道德行为”。道德行为的关键是以理性,甚至是“永恒理性”来控制调节行动。〔194〕第二,进而言之,伦理学以形而上学为先决前提,但它并不等于形而上学的一部分,也不是思辨科学的一部分。思辨科学为知识而求知识,寻求的是“第一原理”,而道德实践科学则是为行动而求知识,寻求的是“人生目的”。“人生目的在伦理学中所起的作用与第一原理在思辨科学所起的作用相对应”〔195〕。显然,马里坦已把人生目的问题置于伦理学的核心地位。

15.2.3 从“存在直觉”到“主体性直觉”

如果说,关于存在的形而上学思考揭示了人的伦理存在特性,并通过由此所展示的伦理存在特征来反照“伦理宇宙”或“伦理宇宙秩序”的内在性意义的话,那么,人的“自我直觉”或“主体性直觉”便是这种内在性意义的根本和内核。

马里坦认为,唯有存在的直觉才能直觉到人的存在本身并最终接近绝对的存在。人的真正发现即是上帝的重新发现,对人的直觉也就是对上帝的直觉。因为这种直觉的本质是对存在的发见。上帝是绝对至上的存在,对上帝的直觉是一个逐步深化的直觉过程。马里坦将其概括为三步直觉。首先,存在的直觉是“原初的存在直觉”(the prime intuitive of Being)。这种直觉最先是对“存在之坚固性和不屈性的直觉”,亦即直觉原始存在本身。其次,“它是我的存在所倾向于的死亡和虚无的直觉”,也即对我之特殊存在的直觉。第三,存在的直觉也是“我对存在之可理解的价值的生成着的意识”,即对我存在的价值或意义的自我意识。三步直觉逐渐显示出不断强化着的存在直觉的内在主体性,表征着人的理智的飞跃,一种由“纯客观的存在”向我的存在,从我的价值存在向“绝对存在”的飞跃。〔196〕

对存在的直觉亦是对存在价值的发现。它不单意味着上帝这一绝对存在之重新发现的可能,而且使我们终于能够深入自我主体性的价值王国。马里坦如此说:“存在价值的重新发现不仅意味着上帝的重新发现,而且也意味着爱的重新发现。因为当存在(Being)和实存(Existence)的直觉在我身上发生之时,它便正常地沿着它自身而得出另一种直觉:一种对我自己的存在或我的自我的直觉,一种对作为主体性的主体性直觉。此刻,主体性在其是主体性的情况下,主体性不是一种向思想呈现的对象(客体),而毋宁是思想的泉源本身,一个深邃的、不可知的和活生生的具有无比丰富的知识和爱的中心,它只能通过爱才能达到其至上的存在层次,即作为给予着它自身的存在。”〔197〕从存在的直觉到主体性的直觉是人类理智在自我认识历程中的一次飞跃。但是,主体性的直觉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自我认识。人可以通过意识和反省把自身作为主体来认识,然则,第一,普通的自我意识并不能清楚地观照自我存在的实体,或者说难以深入自我存在的核心。第二,意识或理性的反省往往会把自我作为一种呈现给思想或观念的客体,这就显露出意识在认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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