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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尼布尔的基督教应用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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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事实,也决定了人类社会生活的矛盾不可避免,它的集中表现就是社会不公。不公正就成了世俗社会伦理、社会政治和经济的主要问题。

按照尼布尔的观点,不公正的“终极根源”是人的自私。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都是以自私为基本动机或原始动机的。“人类天性赋有自私的冲动和非自私的冲动。”〔351〕自私的冲动源于作为自然之一部分的“自然人”的“生存意志”,它顽强而难以改变,必须以强制性方式加以控制。非自私的冲动源于作为超自然存在的“精神人”的理性能力或“自我超越能力”,它促使个人从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或者从社会共同生活的视角来看待自身的生活和行为,因而产生“同情”、“责任”和“良心”等道德感,促使个人尽可能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和社会的生活和谐一致。但理性并不是人类唯一或唯一可能的能力,“理性不是人的道德德性的唯一基础”〔352〕。这正是世俗理性伦理的局限。而且从更深层次来看,人的自私及其由此而引起的社会不公,也决不是理性伦理本身所能独立控制或解决的,更何况社会不公不仅表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还表现在诸群体或集团之间的关系上。要解决社会冲突或不公,必须要用强制性方式或政治权力的制衡方式。

尼布尔认为,强制和约束之于人类生活是必要的,这是从人性本恶的理论中推导出来的必然结论。〔353〕实际上,人的本性中并不缺少某种解决社会问题的天赋,如理性和道德天赋等,但这远远不足以真正解决社会的全部矛盾和冲突。因此,政治和法律便由此产生。强制性方式各有不同,其尺度或强度是同社会生活的样式大小和样式高低相辅相成的。一般而论,社会的存在既不能完全靠强制手段来维系,但也不可没有强制手段。社会生活的规模愈大,强制性愈高,反之愈低,但不论怎样,强制性因素都不会全然消失。法制的方式有文明与野蛮之分,社会生活的共同感较强或秩序较好,则强制的方式就较为文明,反之否然。尼布尔写道:“所有在一个较大范围内的社会合作要比密切的社会群体更要求一种强制尺度。但任何国家既不单靠强制维持其统一,也不能在全无强制的情况下维持其自身。在相互认同的因素获得强大发展的地方,在规整(adjudicating)和解决一个有机群体内部之相互冲突利益的标准化方法和接近公平的方法业已建立起来的地方,社会生活中的强制因素常常是开明的,只有在危急时刻和群体政策面对不驯服的个体时,才变得明显起来,但它从来都不会消失。”〔354〕

与此不同,在群体与群体之间,社会强制往往表现为各群体权力之间的相互均衡的制约,而不是单向的社会对个人的强制。所以,群体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政治的,而不是伦理道德的或宗教情感的。这种相互性强制取决于不同群体所占有的权力比重,其大者制约性力量较强,较小者则受制约的可能较大。〔355〕“在一种社会境况中,完全合理的客观性是不可能的”〔356〕,因而,社会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制约也只能是相对的。

明乎个人与社会之间以及社会生活本身的矛盾关系,就可以使我们进一步地认识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区别。尼布尔认为,这种区别表现为个体道德的伦理特性与社会道德的政治特性之间的冲突,可以最简单地规定为“伦理学与政治学之间的冲突”,它是由人类道德生活的“双重焦点”所产生的。“一个焦点在个人的内在生活之中;另一个则在人的社会生活之中。从社会的视角来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公正。从个人的视角来看,最高的道德理想则是无私。”〔357〕这两种视角和两种道德理想虽不绝对排斥,但也“很难轻易地协调一致”。这种差异和矛盾一方面增加了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达到统一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人类道德生活的复杂性和丰富性。一般来讲,个体道德具有较为纯粹的伦理意义,也较为敏感和较易激发。同情、良心、无私和爱都是植根于人类自身的内在道德情感。而群体道德则较为迟钝并难以激发。对于个人来说,无私奉献和爱可以获得现实的意义,而“人类集体的道德迟钝(moral obtuseness)则使一种纯粹无私公平的道德成为不可能”。尼布尔甚至认为,“人类团体的自私性必须被视为一种不可避免性”,在现代技术文明的条件下更是如此。〔358〕所以,从个人的道德角度来看,由无私的动机所激发的道德行为才具有最高的道德价值;而从社会方面来看,任何社会从来都是“把公正而不是无私作为最高的道德理想”,因为“它的目的必须是为所有人的生活寻求机会均等”。否则,它就难以维持其基本的存在。

尼布尔得出结论:从现实主义立场看,社会道德比个体道德更具强制性和约束性,更服从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制约;而从理想的道德角度来看,个体道德比社会道德更为纯粹,要求层次或理想境界更高。或者说,个体道德更能趋近宗教道德的理想(爱),而社会的或政治的道德与宗教道德则更难以妥协一致。因为在政治道德的理想中没有爱的地位,反而是必须包含大量的“政治因素”。具体说,政治道德的公正原则不仅包含着利益和权力的分配平衡,而且还可能包含着强制和暴力。〔359〕在政治的领域里,“良心与权力相遇,人类生活的伦理因素与强制因素相互渗透”〔360〕。在这里,并不存在一些浪漫主义者所想象的“伦理因素战胜强制性因素”的奇迹。“绝大多数之所以得到尊重,并非因为绝大多数人相信绝大多数是正当的,……而是因为绝大多数的选举是一种社会力量的象征。”〔361〕也就是说,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起支配性作用的并不是道德的力量,而是权力或政治的力量。因此,社会道德或政治道德的最高准则也是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公正,“平等公正是社会最合理的终极目标”〔362〕。人类在社会生活领域中所关注的不是一种超现实的爱,而是公正,或者说是如何把不公正限制在最低限度,使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分配达到最近似公正的程度,以减轻社会矛盾。这才是最现实的社会道德理想和目标。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尼布尔不仅从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道德分析深入到了政治道德这一特殊领地,而且还花费了大量笔力论述不同社会阶级的道德关系,使其社会政治道德理论更为充实。

依他所见,既然公正是社会政治道德的基本原则和最高理想,那么,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分化与调节就是社会政治道德所必须具体解释的问题。他明确提出:“各阶级和各既定阶级的成员之社会观和伦理观所不能达到的自觉程度,为每一阶级所拥有的作为一种共同占有的独特经济环境留下永恒的色彩,如果说不是为这种独特经济环境所决定的话。这一被经济学家们视为公理的事实仍未给绝大多数道德理论家和伦理理想主义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无疑,尼布尔从马克思主义的启示中,发现了人类经济生活因素对道德的关键影响和作用,虽然他也含蓄地暗示他并不完全苟同“经济决定论”的道德观,但他终究还是认同了经济环境给道德“留下了永恒的色彩”这一客观事实,并婉转地批判了“绝大多数道德理论家和伦理理想主义者”漠视这一事实的错误。

这一包含合理因素的理论起点,促使尼布尔认真分析了社会诸阶级的道德及其相互关系。他认为,社会中的阶级分化源于社会权力分配的失衡,使社会出现特权阶层。而造成这种特权或权力失衡的原因“虽不必然是经济的,但通常却是经济的”〔363〕。不同的阶级因其权力、地位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而导致各自的道德也相互殊异。社会的阶级或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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