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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评价与结论:兼及道德相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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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察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是现代西方各种人本主义思想的一次综合性尝试。它的形式是一种不彻底的基督教神学伦理观,而实质内容却是地道的“非基督教伦理的”人道主义。如果说它的四条实用原理已经较为充分地反映出这一综合性特点,那么,诚如拉姆色所指出的,“境遇论与人格至上论”则是其两个最主要的特征所在。而如果说境遇论代表了其“新道德”在方法论上的基本特征,则人格至上论便是其本质内涵的主线。问题在于,弗莱彻尔的人格至上论并不同于现代宗教人格主义,这不仅表现在他比后者更彻底地抛开了正统神学的外衣而直接苟同于萨特这样激进的存在主义思想家的基本观点(“自由”、“以人为中心”等),而且表现在他以一种人格化的解释替换了一些关键性范畴的宗教解释(如“爱”)。这远比人格主义者们来得激进,甚至与非神学和反神学的人道主义者难分伯仲。这是弗莱彻尔的大胆过人之处,也是他最终背叛基督教神学的深层原因之一。

其次,道德相对主义是弗莱彻尔境遇伦理学的一大特色。相对主义是20世纪科学文化领域方法论革命的观念产物,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为这一方法论观念的形成奠定了科学理论基础。但科学领域的相对论与哲学和价值观念上的相对主义虽有联系,却并不是一码事。前者代表着一种科学方法模式的突破和超越,意味着人类观察和认识世界的新视角、新发现、新解释;而后者却不单意味着传统哲学模式的超越,意味着形而上本体论探索的破产和随之而出现的“形而上学拒斥”、“价值意义的悬搁”(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价值是“不可言说的”),也意味着对一切传统观念、原则、秩序的蔑视和否定,因之带来了哲学特别是伦理学、美学等研究的失措和不确定。

道德相对主义是哲学相对主义最深刻的反映。它不仅反映出现代哲学方法论的危机和困境,而且在实质内容上反映出人类道德价值观念上的矛盾、困惑和无所适从。20世纪初,道德社会学家威斯特马克最先提出了道德的相对性问题。随之,以詹姆斯、杜威为代表的美国实用主义从哲学和道德(真理和价值)两方面把相对主义推向高峰,它与稍后席卷欧美的存在主义一起,使道德相对主义或自由价值观风行一时。由是,西方传统价值观念系统陷入深刻的危机,传统被鄙弃,原则被否定,一切都被置于个人自由创造和主观意志、偶然、不定和荒谬性的冲刷之中,接受现实经验的洗礼。这一历史的过程无疑是痛苦的,人类也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是这一时代思潮的组成部分,不同的是,他不单接受了西方相对主义哲学大气候的影响,而且也在根本上动摇了基督教伦理学的传统。在他这里,基督教道德完全失去了原有的神圣与尊严,全然蜕变为一种追求时尚、迎合时情、讲究偶然巧合和实效的庸俗道德。尽管从马丁·路德、加尔文以来,基督教伦理便开始了自身改革的历程,但即令是现代托马斯主义、人格主义和其他较为激进的宗教道学家,也从未进至完全抛弃基督教神学伦理之绝对主义原则系统的境地。弗莱彻尔的道德相对主义之彻底在西方宗教伦理学阵营确乎绝无仅有。就此而论,一些西方神学家把他的境遇伦理学称为“非伦理学的非基督教的非体系”当属合情合理。

还必须指出,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也是现代美国道德文化传统孕育的产物。我们在论及实用主义伦理学的社会文化基础时曾经谈过,作为一个新生的现代文明国度,美国道德文化传统自有其特殊性。在实用主义诞生之前,我们很难说它有其独立的哲学和文化。实用主义创立了“美国精神”和美国式的道德价值观念系统,这是现代美国道德文化的主体。作为一位不彻底的基督教神学伦理学家,弗莱彻尔无疑是这一传统的自觉接受者和继承者。我们不仅可以从其个人文化教养背景中确认这一点,而且从其思想言谈本身也强烈地感受到其境遇伦理学的实用主义气息。他坦率地承认,早年就接受了詹姆斯、杜威的哲学,也公开宣布境遇伦理学以实用主义为其战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把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看作是美国实用主义在基督教伦理学中的一种新翻版。

从弗莱彻尔伦理学的人格主义、相对主义特征及其与美国实用主义的文化联系中,我们可以较为准确地找到评价其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点。从宗教伦理学角度来看,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无疑有其积极意义。这表现在:

(1)它本身侧面反映了当代宗教伦理学内部的危机。面对现代文明,西方基督教伦理学确实陷入了两难乃至多难困境:一方面,它面临着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保持自身理论系统的稳定、抵御外部世俗道德观念冲击的双重任务;另一方面,它又必须承诺其济世救民的神圣使命,不能不面对社会开放改革自身。这种开放改革之必要与固定自身稳定的需要往往相互冲突,难于兼顾。“新道德”之争的形成是这一矛盾状况的尖锐反映。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显然已经远远偏离了基督教伦理的正宗,不啻其内部混乱的佐证。

(2)它打破了宗教伦理学绝对权威主义的传统。境遇伦理学以相对具体的境况、偶然和自由行动选择作为道德决定的基础。境遇不仅限制了人的选择和决定,也限制了“上帝之爱”,最终也限制了上帝。因此,境遇的限制使一切既定的宗教法典都成了不合理的空洞虚设。绝对的道德权威没有了,绝对的道德原则系统没有了,一切都得诉诸具体、特殊、情景、偶然和“此时此刻”。

(3)境遇伦理学虽然在总体上滑向相对主义极端,但客观上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见解。例如,道德决定的“四因素说”;道德境遇的考虑之于道德行为及其评价的必要性;等等。从一般理论意义上说,道德境遇也就是道德环境或道德行为的具体环境。传统伦理学对此虽有所及,但各有所偏,且十分笼统。一些具有唯物论倾向的伦理学家(如爱尔维修、卢梭等)往往偏重道德的客观因素和外在宏观环境(如社会制度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结构等等),忽略了其主观因素和内在微观环境。而另一些带有唯心倾向的伦理学家又往往走向另一极端,只注重个人道德行为的主观内在状态(现代精神分析伦理学,如弗洛伊德等人)。因此,人们总难免或偏于社会大背景,只重视一般的行为结果而忽略其发生发展的当下特殊环境和主体的内在精神状态(包括心理的、情感的、意志的和认识的等等);或偏于行为主体的内在动机而忽视其社会环境的制约因素;因之往往都只能是在行为的一般规律和普遍特点与行为的特殊表现和偶然性特点之间摇摆。境遇伦理学在这样一点上是正确的:必须把人们的道德行为及其评价置于具体的道德境遇之中来加以认识和理解。但它又似乎忽视了人类行为的一般特点和普遍共同性一面。然而,在当代文明条件下,它看到并提出道德境遇或境遇伦理这一问题,乃是有其时代意义和现实合理性的。

不幸的是,弗莱彻尔发现真理的地方同时也是他失去真理的所在。他过于强调了具体境遇和重要性,忽略了社会宏观环境对人们道德行为的决定性作用,进而过于重视行为之偶然、特殊和变化的因素,忽略了其一般规律和特点。因而不可避免地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泥淖。一般说来,道德行为的具体境遇虽不可忽视,但不可能成为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相反,道德的具体境遇最终受客观的社会宏观环境的制约。大气候总是在更深刻、更广阔、更根本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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