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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到制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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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约》签署之后,美国彻底独立了,还有了自己的宪法——《邦联条例》。可是虽然有了宪法,中央政府却并不存在,国会同时行使立法和执法权力。权力虽然大,可是效率极低,因为议员是各州在中央的代理人,眼里只有本州的利益。各州都把权力抓得死死的,到处都是贸易堡垒,独立的美国实际上是13个独立小王国的联合体,比现在的联合国好不了多少。

对于这种情况,从中央到地方,有很多人忧心如焚,这样下去不是再分裂就是重归英帝国了。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在现有体制内解决,还是人治,找个能干的人来当议会总统,于是选举当了五年州长的汉考克二度出任国家元首。

盛情难却,汉考克辞了马萨诸塞州长,出任议会总统。可是他心有余而力不足,首先他骨子里是个商人,没有什么治国能力。其次他自身难保,病得很重,议会总统只能由别人代理,不到一年干脆辞职,连辞职信都得别人代笔。病好了以后,继续出任马萨诸塞州长,直到死在任上。

汉考克已经是矬子里面拔出来的将军,他不成,其他人就更别想了。体制内解决走到了死胡同,强化中央的呼声占了上风,美国开始了制宪过程。

作为宪法的《邦联条例》已经有了,为什么还要制宪?这是因为《邦联条例》不管用,必须修改或者重写。汉考克辞职后不久,来自部分州的议员就开始探讨对《邦联条例》修改的问题,最终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产生了《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开宗明义,前三条规定了国会、联邦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权力,制定了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三权分立成了美国政治的基石,在世人眼中有开天辟地的意味。因为当时世界上到处都是帝皇,中国还处于乾隆皇帝当政之时,英国虽然议会掌权,但还有个有时候管用有时候不管用的国王,法国大革命还没有爆发,在远离世界轴心的北美大陆,能够出现这样的政治制度,很让人感到制定者都是些很有民主意识的精英。

可是,无论怎么粉饰,《美国宪法》中的民主意识并不是参加制宪会议的贤人们脑子中空想出来的,只不过是北美从殖民地时代开始的原有政治制度的放大,其主要区别是把那个帝国派来的总督换成了民主选举的总统。

民主并不是新东西,人类的历史是从民主到独裁,然后从独裁到民主的过程。从民主到独裁在当时是先进的东西,从独裁到民主同样也是先进的东西,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对于北美来说,民主之花首先开放在这里,是因为两个因素:人和环境。

任何政治制度都要用之于人,你一个人来到一个深山老林,民主也好独裁也罢都没有意义,只有有了人类社会形式之后,才有政治制度。北美的政治制度的源头来源于最初到这里的移民,是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演变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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