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页_反腐风暴:开国肃贪第一战_乐读窝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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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查老虎真假,严禁逼供信”7

    5月4日,中南局向中央报告,许昌专区向农民干部出身的贪污分子实行追赃时,直接派人到农村强迫家属拆房卖地偿还赃款,影响极坏,有损无益。为防止再发生这类错误事情,中南局对追赃做了三项规定:(1)要先定案后追赃,绝不能盲目要钱而不问案情之真假大小。赃款可以证明贪污,但有钱不一定就是赃证。(2)不准直接派人到贪污分子家庭特别是劳动人民家属那里去逼赃。案情确实者,令本人自取;在远地者,通知当地政府协助调查,并说服自送;家属坚决不承认者,即应重新审查案情,不再追赃,待取得确切证据后,诉之于当地法院,实行法律判处。家属成分系工农,承认得赃但无力偿还者,可以减免,不许拆房子、拉耕牛、拿农具。(3)贪污分子供称赃款存投于商店而又无证件、“五反”中商人又坚不承认者,同样应采取慎重怀疑态度,不应草率肯定,硬追硬逼,引起不良后果。这样做的结果,“老虎”数字要大降一批,对此不必害怕。该降的让它降下来,这就是实事求是。死守原数,一个不准降低,坚持“逼、供、信”错误,对党危害更大。

    毛泽东充分肯定中南局的做法,当即批示“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仿照办理”。随后,毛泽东再次严厉强调:“必须将一切真正的贪污犯,贪污嫌疑分子和弄错了的人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地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对赃款凡能追出者必须一律坚决追出,惟不得累及无辜家属,不得派人到农村追赃款(除个别确有大赃存在农村社会舆论认为应追者外),不得硬追那些本来追不出的部分。”

    为了使各地能够准确领会中央的意图,正确把握政策界限,3月6日,毛泽东批准发布《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对贪污问题提出了统一的政策性标准。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凡贪污未满100万元者,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以贪污分子看待”。“凡贪污超过100万元,未满1000万元之贪污分子,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予刑事处分……如系年岁较轻或偶一失足而能自动坦白者,或系发觉后积极参加三反工作并业已立功自赎者,得免以贪污分子论处,不予行政处分”。“凡贪污超过1000万元,未满1亿元之贪污分子,可依其情节轻重、坦白认罪程度、退赃和检举立功等情况,分别给以适当的刑事处分,或免刑而只予行政处分”。“凡贪污超过1亿元之贪污分子,一般均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但自动坦白、真诚悔过,退出赃物,在反贪污斗争中检举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处分,改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而计算贪污违法时间,则“一般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1949年10月1日算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解放的地方,应自解放之日算起。惟起义部队一律自该部队建立革命政治工作制度之日算起。”

    一方面,对一般的贪污分子,尽可能地从宽处理,甚至不划为贪污分子,把绝大多数人尽快解脱出来,以利于团结和教育更多的人;另一方面,对于重大贪污分子,强调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这是毛泽东在“三反”运动后期的一个指导思想。

    结束语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我们回顾毛泽东果断处理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断然发动“三反”运动时,总会感慨万千。它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决不容情,中国共产党人决不做李自成,决不会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不让千千万万先烈的鲜血白流。当年在毛泽东直接领导下工作的薄一波深有感触地说:“我觉得三反斗争经验中最可贵的一条,就是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对清除党的肌体上发生的腐败现象,表现了高度的自觉性和巨大的决心与魄力,真正做到了从高级干部抓起,敢于碰硬,从严治党。”“后来,我们党也多次下决心惩治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但往往失之过宽,未能收到应有的效果。这就更加证明了,在清除腐败现象的斗争中,必须坚持这一条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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