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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秩序变化与国际体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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崛起国和主导国的国际地位变化经常直接影响权力再分配。在权力再分配的过程中,崛起国必然要求得到与其增强的实力相称的国际权力,而主导国则一定要保护其下降的实力难以支撑的原有权力。因此,崛起国与主导国之间的权力斗争不可避免,这必然严重影响国际秩序。基于这一常识,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4。

推论4:权力的零和性导致崛起国与主导国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并影响现行国际秩序

权力是建立在上下关系的基础上的,一方获得权力必然导致另一方失去权力,所以崛起国与主导国之间的国际权力竞争是一个零和博弈。[1]在这个假定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推论4:权力的零和性如何导致崛起国与主导国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以及权力斗争如何影响国际秩序。

(1)崛起国与主导国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两者都追求体系内的主导地位。

崛起国与主导国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源于格局变化期间的权力再分配。随着崛起国和主导国之间实力差距的缩小,以及国际领导权从主导国向崛起国的转移,它们之间自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竞争。在人类不具备去太空旅行或与外星文明交流的能力时,现在的国际体系就是个封闭体系,体系内的国际权力总和为一,国际权力是按各国的相对实力分配的。人类历史上,那些没有实质联系的独立的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分配与现代全球体系中权力分配的性质相同。

领导权主要是根据大国实力结构分配的。因此,崛起国试图得到更大的权力,而主导国即使相对实力已下降,仍拒绝与崛起国分享其权力。所以,结构性矛盾的本质是维护和改变现有国际权力分配结构的斗争。1898—1912年的英德海军军备竞赛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可用来说明结构性矛盾的概念。[2]

对崛起国而言,结构性矛盾还表现为崛起困境,即外部压力随着其影响力的扩展而增大。这种崛起困境有点类似于牛顿第三定律,“对于每一个作用力,都有一个相等且相反的反作用力”。同样地,崛起国的迅速增长将对其他国家(主要是主导国)产生强烈冲击,其不可避免的结果是这些国家不是拼命抵制就是全面对抗。实力增长扩大了崛起国在海外的利益,从而导致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冲突。崛起国获得的海外利益越多,它与其他国家的冲突就越多,这些冲突会积累到战略对抗或战略威胁的程度。新近的一个崛起困境例子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出现的“中国责任论”。许多国家(主要是美国)指责中国不履行与其实力相称的国际责任。[3]2010年,中国的GDP(国内生产总值)超过日本,中国因而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后,这种舆论急剧上升。

(2)权力再分配的分歧导致国际秩序不稳定。

国际秩序是指国际体系中的行为体以非暴力手段按国际规范解决冲突的状态。[4]这意味着只要没有国家诉诸武力解决矛盾,国际秩序就能维持下去。通过暴力行为恢复秩序同样属于混乱状态。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没有军事垄断,因此任何对现状不满的国家都可能以武力实现其所诉求的利益。国际秩序的核心是国家间的权力分配结构。由于人天生渴求权力,无论是主导国还是崛起国,都不满足于国际体系中现行的权力分配。虽然主导国比其他国家拥有更大的权力,但它仍追求更大权力。例如,苏联解体后,美国成了唯一的超级大国,拥有比任何其他国家都大的国际权力,但美国总统老布什仍提出要建立国际新秩序。[5]这是个主导国夺走对手权力而不是崛起国攫取主导国权力的例子。

国际格局是国际秩序的物质基础。国际格局的任何改变都会破坏已有的秩序。由于主导国比崛起国享有更大的国际权力,主导国会强调维持现有秩序的重要性,或更确切地说,强调维持现有的权力分配结构。与此同时,崛起国则主张建立新秩序,也就是要求根据变化的实力结构重新分配国际权力。由于国际格局是由大国实力结构和它们的战略关系构成的,因此比对手拥有更多盟友的领导国有更多机会按自己的意图重塑国际秩序。

有一种误解,认为领导国的道义行为是塑造国际秩序的灵丹妙药,其实可获得良好战略信誉的道义行为并不是万能药。国际秩序是靠领导国的实力和它的道义政策维持的。国家实力是道义行为产生效力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领导国的道义行为在维护国际秩序方面之所以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主要是因为领导国比中小国家拥有更强的物质实力。没有超强的实力,任何领导国都无法只凭道义行为来维护国际秩序。



国际领导类型与国际体系转型


国际秩序的变化,无论是秩序被破坏还是得以恢复,都不能说明整个国际体系改变了,因为秩序和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吉尔平将国际体系定义为“以某种控制形式进行有规律的互动而聚集起来的各种实体的集合”,并将国际秩序定义为“对国际体系的治理”。[6]赫德利·布尔也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进行了区分。他把前者定义为“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有足够的接触,并对彼此的决定产生足够的影响,使它们各自的行为成为整体的一部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国家构成的体系(或国际体系)便形成了”。他对后者的定义是“维持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或首要目标的活动模式”。[7]根据他们的定义,本书将体系定义为一个复杂的整体,将秩序定义为体系的状态。

国际规范是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共享的构成要素,这可能是许多人将这两个概念混淆的原因。作为这两者共享的构成要素,国际规范具有决定具体国际秩序或国际体系规范性特性的功能。例如,根据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原则,国际社会可以建立两套不同的国际贸易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规范性质是由国家在贸易中遵循哪种规范决定的。这个逻辑也可用来界定具体的国际体系所发生的规范变化。尽管二者共享同一个构成要素,但是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各自都还有两个互不相同的构成要素,这一点经常被国际关系学者忽视。国际体系的构成要素还有行为体和国际格局,国际秩序的构成要素还有主流价值观和机构安排(见图3-2)。


图3-2 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构成要素


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区别意味着任何一个国际体系都可能是有序的或无序的。这同样适用于国内体系,它可以是和平的,也可以是遭受内战破坏的。我们可以用机械表和电子表的差异来说明这一点。机械表和电子表是两种不同的体系,但是如果时间走得准,它们都是有秩序的,而如果时间走得不准,那么它们都是无秩序的。历史上,一个国际体系的秩序经常受到战争的破坏,但是那个体系能在战争中持续下来,并恢复其秩序。例如,中国古代的朝贡体系和现代的主权体系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国际体系,它们有时是和平的状态,有时不是。

国际秩序可分为结构秩序和规范秩序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权力分配的结构,其主要表现为国际组织内的权力安排,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特权。后者是指规范的性质,主要表现在诸如核不扩散等规范的原则上。吴翠玲说:“除了权力分配,秩序的转变还涉及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价值观、游戏规则和社会结构的重大改变。”[8]不论是结构秩序的改变还是规范秩序的改变,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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