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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类型与规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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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假定领导的两个核心职能是提供方向和施加影响。基于这一假定,本节将讨论国际领导对国际规范类型变化的影响,以及国际领导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的路径。为了认清国际领导与国际规范之间的关系,我们还需要讨论领导类型与规范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通过领导国与其他国家互动形成新规范的机制。



国际规范的分类


为了了解不同国际领导对国际规范变化的影响,我们需要先看一下4类领导的不同行为,这4种领导的类型是王道型、霸权型、昏庸型和强权型。既然国际领导的类型是指领导国决策的指导原则,那么就可以根据领导国的外交政策判断其国际领导的类型,就如同一个人是否随地吐痰可反映其对公共卫生的态度。一个领导国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提供不同类型的国际领导,因此我们需要根据领导国在某个时期内的主要行为来判断该国的国际领导类型。

在分析国际领导类型和国际规范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时,需明确国际规范的定义,其重要性与给国际领导下定义同等重要。斯蒂芬·克拉斯纳说:“规范是依据权利和义务界定的行为原则。”[1]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笔者将国际规范定义为在独立的国际体系中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原则。这一定义包含暴力行为和非暴力行为的规范。[2]这一定义同时还强调,主导国的外交政策原则在被大多数国际成员国接受之后才能被视为国际规范,因为只有这样,这些规范才是通行的,才足以影响大多数国家的行为。

国际社会具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这意味着国际规范与这两个属性都有关系。这一现实要求我们根据基本的对外行为来区分国际规范的类型,这些对外行为要么源于国际社会的自然属性,要么源于其社会属性。荀子说:“王夺之人,霸夺之与,强夺之地。”[3]借用荀子对大国对外行为原则的分类,我们可以将其修改为4种国际规范:强权政治规范、恃强凌弱规范、双重标准规范和道义规范。这4种规范分别来自4种不同类型的领导:强权型、昏庸型、霸权型和王道型。强权政治和恃强凌弱的规范根源在于国际社会的自然属性,双重标准和道义的规范则源于人类社会后天的社会属性。道义和强权政治两类规范产生于领导国行为的一致性,而双重标准和恃强凌弱两类规范产生于领导国行为的不一致性(见表5-1)。


表5-1 国际规范的类型


在天性的驱使下,强权国家遵循的是强权政治原则,也被称为适者生存法则或社会达尔文主义。在这一原则的支配下,强权型领导的行为体现在其所奉行的规范中。强权政治规范是指通过强制手段(主要是军事力量)获得国家利益的原则。16—19世纪欧洲国家对殖民地的争夺体现的就是这种原则,它们的所作所为依据的是当时的征服权和占领权的原则。[4]强权政治规范是建立在人的天性基础之上的,在没有更为进步的社会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强权政治规范就成为普遍的国家行为原则。这与热力学第二定律类似,第二定律说:“孤立系统的熵永远不会降低。”在人类的自我实现没有外部干预的情况下,任何社会交往的自然状态都会趋向混乱。孔子认为,通过军事力量加强国家安全是很自然的事情。他说:“蜂虿挟螫而生见害,而校以卫厥身者也。人生有喜怒,故兵之作,与民皆生。”[5]换句话说,人类本能地以暴力为自我保护和追求利益的手段。

恃强凌弱规范经常源于昏庸型领导的行为。昏庸型领导也是由天性驱使的,但没有政治原则,他遵循恃强凌弱的原则,即霸凌弱者但惧怕强者。在拥有比其对手更强的物质实力时,这类领导国经常欺负其他国家,不在乎自身在国际体系中的战略信誉。然而,面对强硬的国家,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昏庸型国家都会因怯懦而避免与它们发生冲突。例如,特朗普政府在2017年4月对叙利亚阿萨德政权进行军事打击,理由是叙利亚政府使用了化学武器,这可能对叙利亚人民构成威胁。然而,同年8月朝鲜进行了核试验,特朗普政府却不敢对朝鲜做出任何军事反应。[6]

道义规范是指国家所遵循的在某个具体历史时期以合法手段获取利益的原则。例如,截至1997年,165个国家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7]该公约禁止各国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用来指导外交政策的道义原则是以文化教育为基础的,当大多数成员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接受这些原则时,这些原则便成了规范。当道义规范被削弱时,强权政治原则会自动恢复为支配国家行为的规范。与强权型领导和昏庸型领导不同,王道型领导国遵循道义原则,基于国际社会的社会属性,这些道义原则被公认为进步的礼仪。

在国际关系史上,双重标准规范比其他三种规范更常见。由于国际社会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强权原则和道义原则常常同时影响国家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霸权国对付敌国时运用强权政治原则,而对友好国或盟国则实行道义原则。既然这种做法在国际体系中非常普遍,那么我们就将这种情况定义为双重标准。例如,冷战时期,美国很少批评其盟国沙特阿拉伯糟糕的人权纪录,却对其敌国古巴的类似行为实行制裁。



建立国际规范的机制


领导国的行为决定了它们的领导类型,同时它们的行为会促使其他国家效仿它们所采取的行为原则。当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时,这种原则就会社会化为国际规范,如图5-1所示。


图5-1 国际领导类型与国际规范的形成


在分析国际领导类型与国际规范的关系时,我们将前者视为自变量,后者视为因变量。国际领导类型变化后,通过领导国与其他国家的互动,国际规范发生变化。也就是说,领导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互动是干预变量,是中介,领导类型是通过这一中介改变国际规范的。干预变量可以起常规互动的作用,这会加强现有的国际规范,但也能起非常规互动的作用,那就会导致新规范的出现。

领导国只有通过与国际体系内的国家互动,才能影响国际规范的变化。人们普遍认为,15世纪之前世界上有几个相互独立的国际体系,就是因为不同大陆板块上的国家之间缺乏互动。[8]故此,同时期的不同体系的国际规范是不同的。互动是一个机制,国际规范是通过互动建立的。然而,这并不能确保体系(不论是区域性的还是全球性的)内的所有国家都按相同的行为原则对其他国家的行为做出反应。

为了理解领导国与其他国家互动所产生的不同作用,我们需要区分常规互动和非常规互动。符合现行规范的行为属于常规互动,而违反现行规范的行为属于非常规互动。常规互动能加强现行国际规范,非常规互动则能改变现行国际规范。国际规范类型的改变是通过国家间的非常规互动实现的。

要理解领导国与其他国家的互动是如何影响现行规范的,还需要区分国际规范变化的机制及其结果。文特认为,国际规范内化有三个路径:强制、奖励及合法性。[9]然而,这种分类混淆了国际规范内化的机制和结果。内化是指有意识的行为变成下意识行为的过程。因此,为了获得奖赏或避免惩罚而遵守规范的行为是有意识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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