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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类型与规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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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是下意识的行为。所以,强制和奖励都不是内化的结果,其所体现的是内化过程中的奖惩机制。相比之下,基于合法性的行为才是下意识的行为,体现的是内化的结果,而非内化的机制。

基于上述区别,我们认为,领导国运用其影响力建立新国际规范的最有效方法是促使其他国家赞同,而非强制其他国家服从。领导国的以身作则,可促使其他国家相信遵守其行为原则会对自己有利,这能有力地促进其他国家赞同领导国的行为原则。吉尔平说:“国际体系的‘治理’在某种程度上是靠霸权国的威望和道义领导来维持的。”[10]在此,笔者用三个机制取代文特的三个路径,并认为所有类型的领导国都是通过这三个机制改变国际规范的。这三个机制是:榜样-效仿机制,领导国为其他国家树立榜样供其效仿;支持-强化机制,领导国奖励那些采取同类行为原则的国家;惩罚-维护机制,领导国惩罚那些违反这些原则的国家。当大多数国家将其行为原则转变为与领导国的行为原则一样时,这种行为原则就演变为国际规范了(见图5-2)。


图5-2 领导国改变国际规范的机制


榜样-效仿机制的作用是先使较弱国家信服而后效仿领导国的行为原则。领导国比其他国家享有更大的国际权力,这一事实使其他国家相信,领导国的行为原则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所以它们愿意效仿领导国的行为原则。而且,领导国的样板作用对其互动对象和旁观者有相同的影响。春秋时期,郑国的大臣郑子家曾写信给晋国卿大夫赵宣子,说:“小国之事大国也,德,则其人也;不德,则其鹿也。”[11]一般来说,在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冲突时,领导国用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很可能会促使其他国家遵循道义原则,而若使用武力解决冲突则可能使其他国家遵循强权原则。前者将道义原则内化为规范,后者将强权原则内化为规范。榜样-效仿机制是巩固现行规范还是建成新的规范,这取决于领导国的行为原则是否与现行规范相一致。

榜样-效仿机制与伊肯伯里和库普钱提出的规范性劝说机制不同。规范性劝说机制在追求奖励和躲避惩罚的本能心理行为基础上发挥作用,而以身作则靠的是较小国家自愿选择是否效仿这种行为原则。换言之,当领导国采取以身作则的领导方式时,它尊重其他国家的自愿选择,并允许国际社会的广大成员在没有强制威胁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跟随领导国的主张。以身作则与规范性劝说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前者要求领导国亲身实践其所提倡的规范,后者则只是说服其他国家遵循某种规范,领导国自身并不必然也遵循这种规范。例如,美国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印度进行核合作,但它成功说服其他国家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对朝鲜的核试验实施了制裁。[12]

支持-强化是这样一种机制,即领导国通过支持其他国家采取与其所倡导的原则相一致的行为,从而强化其他国家对这一原则的信仰。例如,二战后,美国一贯支持以色列军事攻击其邻国,这一政策强化了以色列对强权政治原则的信仰。另一个例子是冷战后美国在支持其他国家分离主义运动上采取的双重标准原则,即支持非西方国家的分离主义运动,但不支持西方国家的分离主义运动。这一政策鼓励了其他西方国家在分离主义问题上实行与美国一样的双重标准原则。如果领导国支持其他国家符合现行国际规范的行为,该国际规范就会得到加强;如果领导国支持其他国家违反现行国际规范,支持-强化机制则能使新国际规范取代现行国际规范。

惩罚-维持机制是指领导国对违反其倡导的行为原则的国家采取惩罚政策。领导国惩罚一个违反现行国际规范的国家,能起到以增加违反行为的成本来维护现行国际规范的作用,同时有鼓励其他国家按照这些规范调整自己行为的作用。例如,1990年伊拉克武力吞并科威特,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原则。[13]针对这种违反规范的行为,美国于1991年1月发动了海湾战争,惩罚了伊拉克。[14]这一惩罚性行动使伊拉克和其他国家明白它们必须遵守相关的联合国公约。这样的惩罚有助于从两个方面维持现行国际规范,即防止一些国家信仰与现行国际规范相悖的行为原则,同时增强它们关于现行国际规范的意识。然而,如果惩罚的是没有违反现行国际规范的国家行为,那么领导国的惩罚政策则会削弱其他国家关于现行国际规范的意识,并使它们更信仰与现行国际规范相悖的原则。例如,美国因古巴采取的政治制度与其不同,对古巴实行了长达半个世纪的贸易禁运。这一政策导致拉丁美洲国家质疑基于《联合国宪章》的不干涉规范,因此它们对任何发生政变的南美洲国家都采取军事干预的原则。

上述三个机制中的每一个都可以通过领导国之间以及领导国与较小国家之间的常规互动和非常规互动实现。在大多数情况下,领导国的行为原则与现行国际规范一致,就形成常规互动,反之则形成非常规互动。前者会加强现行国际规范,后者则有助于形成新的国际规范。

[1] Stephen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 International Regimes, ed. Stephen Krasner (Ithaca,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2.

[2] 一些学者将“行为规范”视为对非暴力合作的信仰,笔者则认为将所有国家间的暴力互动都排除在“行为规范”概念之外是不恰当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各国进行的军事行动合作有可能符合国际规范,这就是为什么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

[3] 蒋南华、罗书勤、杨寒清注译:《荀子全译》,第146页。

[4] 安国政、郭崇立、杨振武主编:《世界知识大辞典》(修订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1542页。

[5] 戴德:《大戴礼记·用兵》,见阎学通、徐进编《中国先秦国家间政治思想选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6页。

[6] Laura Smith-Spark and Barbara Starr, “US Investigates Possible Russia Role in Syria Chemical Attack,” CNN, http://edition.cnn/2017/04/07/world/syria-military-strikes-donald-trump-russia/.

[7] 安国政、郭崇立、杨振武主编:《世界知识大辞典》(修订版),第728页。

[8] Buzan and Little, International Systems in World History, 190-240.

[9]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268.

[10]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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