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2 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

甚至全部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生存。”〔110〕因此,“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伦理学不外乎是对一种适合于社会状态的行为形式的明智地说明而已”〔111〕。这也就是对道德行为的社会学研究,在此意义上,社会学为我们考察人们行为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性,提供了更广阔和更深刻的可能性认识。斯宾塞借用孔德的社会学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进化正经历着由军事(野蛮)状态向产业(文明)状态的进步。在前一种状态下,人类行为的社会意义十分狭小,人们只知道两种基本的道德:爱同胞、恨敌人,这是由于战争所造成的结果。在后一种状态下,人类行为的社会意义越来越普遍,随着人类文明状态的真正实现,人类将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合作,形成和平、公正、友爱等文明化的道德。因此,斯宾塞坚信道德乐观主义的原则,对人类道德发展的前景充满信心。

综上所述,斯宾塞对历史上四种道德的批判和对伦理学与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之联系的论述,都集中表现了这样一个鲜明的主题:即强调道德行为的结果与其道德价值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道德因果论,而是一种客观的综合性科学伦理学方法论探求的新尝试。他的目的在于:在客观的自然主义的道德基础上,解释人类道德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建立一种多学科的综合性伦理学研究方法。就前者而言,斯宾塞对道德行为的因果规律的强调,无疑是对宗教伦理学的神秘主义和传统形而上学伦理学的抽象性缺陷的一个有力诘难,具有一定的唯物主义倾向和理论合理性。同时,斯宾塞的观点也是对近代机械唯物论者的经验主义伦理学的一种新发展。它一方面力图借助于各门具体学科的方法把自然主义道德原则贯彻到底;另一方面,又从多学科的综合性角度使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理论的视野大大扩展。由此又引申到他对经验主义方法论的强调和深化。在客观上说,强调从多学科的角度去研究人类道德现象的主张,不仅适应了现代科学发展的大趋势,使进化论伦理学享有超越传统伦理学的方法论的高度和广度,而且也确乎洞见到了科学地揭示人类道德生活现象的崭新途径。20世纪中期出现的心理分析伦理学、生物伦理学(或曰生命伦理学)以及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等等,虽然并不是直接得益于斯宾塞理论的启示,但却在客观上印证了斯宾塞的许多预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方法论上的开拓和启迪,部分地弥补了斯宾塞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所带来的某些朴素性,比之于他的理论失误来说,似乎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3)伦理学的原则。

在斯宾塞之前,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争就一直是英国伦理学领域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重大疑难问题。以霍布斯等人为代表的经验主义伦理学,基本上倾向于以利己主义作为道德的基本原则。霍布斯把人类的存在和发展划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认为人的天性是自私利己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之间如同豺狼相逐,通过制订“社会契约”,人类才步入“社会状态”,而这一转变是以人类整体生存的要求作为外在强制性前提的。另一派是以“剑桥柏拉图学派”和以休谟、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英国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他们主张人的本性是天生赋予的同情感和利他心,因而反对霍布斯等人的利己主义。至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兴起,使这种争论进入了一种缓和时期。以边沁、密尔父子和哥德文为代表的功利论者,力图调和利己与利他的道德矛盾,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但在根本上并没有能解决这一理论分化局面。同时,在整个西方近代伦理学史上,这种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争论也日益引起一些伦理学家们的注意,至近现代之交的法国实证主义哲学,特别是以孔德为代表的社会学家,在批判近代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和18世纪法国唯物论者(爱尔维修等人)的伦理学基础上,提出了利他主义的道德原则主张。孔德认为,利他主义才是人类天然的普遍道德情感,人类自身的社会情感必然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基本动因。因为人不过是社会的一部分,正如整体高于部分一样,社会也必定优于个人。这种社会整体主义与德国近代唯心主义者黑格尔的国家总体主义有着共同的道德倾向。

面对历史上两种不同的观点,斯宾塞采取了一种折衷调和的立场,提出了使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达到“和解”的道德见解,并详细地论述了两者间的内在关系。

首先,斯宾塞认为,从行为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利己主义先于利他主义。他说:“如果我们把利他主义定义为在事物的正常过程中一切有利于他人而不是有利于自己,那么,从生活一开始,利他主义一直就不比利己主义更根本。首先是利他主义依赖于利己主义,其次是利己主义也依赖于利他主义。”〔112〕依斯宾塞所见,任何人首先必须能维持自身的生存,才能做其他事情。一个饥肠辘辘的人,连起码的自我满足都不能获得,也就很难谈得上为他人的生活做些什么了。人类的自我保存(self-persevation)是自我生命调节的基本目的,只有在实现了这一目的的情况下,一个人才能够为后代、同类的快乐和幸福而行动。无论是利己主义的行为,还是利他主义的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生命力的消耗”。利他主义的行为必须在行为主体本身的生命力具有足够的能量时才能实施,否则,个体的生命运动就会失去生命力的守恒而停滞枯竭。以小孩为例,一个孩子在他成为成年人以前,还得靠父母抚养,其生命力远远不能维持自身生命存在和发展所消耗的能量,利他主义的行为又从何谈起呢?而且就每个人类个体来说,生存总是最先的、基本的,没有个体的基本存在,种族的保存和发展就不可能实现,进化也就终止了。所以,就个人而言,只有当他生命力的存在和发展进化到一定的阶段,有了剩余的生命力时,才能做出利他主义的行为。

其次,斯宾塞以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两者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论证了两者的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关系。一方面,斯宾塞认为,在人类的生活中,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历来是相互包含、不可分割的。他说道:“存在在其最简单的物理形式中,绝对需要一开始就能生活——它是在其自动的形式下扩张着的存在,它对于各种种族的可欲求的维持是不可缺少的,它是在其半意识(semiconsciousness)和意识的形式中发展着的存在——并沿着连续和复杂的为不断成熟的更高同类的后代所加入的路线而持续发展下去,利他主义同时也就包含了利己主义。……能够使个人更好地保存自身的优越性,也能够使个人由此而来的种类得到更好的保存;每一个较高级的物种利用它增长的能力,首先是为利己主义的利益,并随着它对它们的利用而获得延伸,然后为利他主义的利益。”〔113〕这就是说,个人的自我保存不单是基本的,而且对种族的生存和发展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说个人自我保存也是种族保存和发展的一部分。个人与种族的自然联系,决定了以自我保存为目的的利己主义和以种族保存为目的的利他主义本来就相互包含,因为个人的自我保持本身也是一种种族自保和延续。斯宾塞以母子关系为例,他告诉人们,在通常情况下,母亲的行为既是利己主义的个人行为,因为她必须首先维持自身的生活,但这种利己主义行为同时也包含了利他主义的成分,因为母亲的自保同时意味着种族的自保。哺育子女、传种接代,正是母亲以种族生存和发展为目的的利他主义行为的自然表现。所以,斯宾塞又指出:“一方面,正常的利己主义行为的不足,会导致生活的衰弱和丧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