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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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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关于斯宾塞伦理学的总体评价

到此为止,我们终于完成了对斯宾塞庞大的伦理学体系的概览。回首反思一下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斯宾塞的伦理学理论给我们提供的东西是十分丰富的。他关于伦理学对象、范围和方法的详尽论述;关于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关系的缜密的分析;以及对正义与仁慈两个重要的伦理学范畴的深入探讨,无一不显示出这位博学广识的“自学天才”所独有的“维多利亚的亚里士多德”式的智慧,也给我们留下了不可多得的道德理论财富。对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出一个基本的估价。

一方面,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全方位的理论方法是斯宾塞伦理学的一大特征,也是他对西方伦理学发展的主要贡献之一。我国学术界的某些研究者,根据恩格斯、列宁对现代进化论哲学的某些分析和批判,笼统地把斯宾塞的伦理学斥之为“庸俗的进化论”,把他视作地道的“帝国主义的代言人”,这似乎有失公允和准确。作为一个颇负盛名的思想家,斯宾塞当然不可能超越于他所属的特定时代和阶级局限,但他的许多理论成果并不能简单地视为资产阶级的独有财富,它们也拥有其普遍的科学因素。因此,更应该把他视为一个时代的思想家加以研究,批判地吸收其理论的合理成分。

从对斯宾塞伦理学的上述分析中,我们认为,斯宾塞不失为一位严肃的伦理学家。他自觉地运用了生物进化论的科学成果,开辟了人类道德现象研究的新方向;无论进化论伦理学本身的科学程度如何,这种新的伦理学研究方向和方法却是创造性、开创性的。达尔文虽然在其生物进化论中多少涉猎了人类的道德问题,但他并没有像斯宾塞这样建立系统而严格的伦理学体系。这一新型的道德理论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曾对西方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除了直接引起现代进化论伦理学思潮的兴起外,它对19世纪末的法国生命伦理学(柏格森等)、尼采的伦理学、20世纪的新自然主义伦理学(或曰新实在论伦理学)等流派都发生过间接的影响。而且,直到当代新进化论伦理学,斯宾塞的道德理论仍有着经典性的权威地位。

与此同时,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在方法角度上大大突破了英国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传统,他不仅试图建立新的伦理学的经验科学基础,超越了感性直观的层次;而且,在更具体更坚实的经验科学基础上坚持了道德客观唯物主义的立场,主张以彻底的因果必然性作为道德解释的唯一根据。尽管仍带有自然主义的片面性,但他对人类道德的起源、发生发展等问题的解释毕竟远远超出了近代英国伦理学的狭隘性和抽象性,并在很大程度上洞见到人类道德现象的生命发生学意义。他有关人类道德的生物学起源和家庭血缘关系的基本要素的探讨,在今天仍然是有科学参考价值的。现代人类文化学和社会学有关人类道德渊源的理解和许多积极的理论成果,都或多或少地印证了斯宾塞某些道德见解的合理性。

此外,斯宾塞有意识地克服狭隘经验论的局限性,主张从生物学、物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角度,来研究人类的道德现象,并为之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尝试。这种方法论要求,不啻对传统伦理学的一次理论革命,它较早地使伦理学超出了哲学形而上学的栅栏,从而获得了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的可能性前景。这不仅使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结成了横向的联盟,而且也开辟了探索人类道德之谜的多向性新途径。因此,虽然斯宾塞的伦理学的主要依据是生物进化论和所谓“社会有机体”,而且其实际研究的结论也远远没有能臻于科学之景,但他所倡导的一种全方位、多向性的研究方法,却给后来的思想家们以丰富的启示。我们看到,在孔德与斯宾塞之后所出现的社会文化伦理学(威斯特马克(Westemarck)、杜克海姆(Durkheim)等人)、精神分析伦理学(弗洛伊德等人),还有当代行为技术伦理学(斯金纳等人)、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等等,都在方法论上不同程度地受到斯宾塞的影响。可以说,在一定范围内,从斯宾塞开始伦理学已经由哲学形而上学的“专利品”,变成了多门科学研究的共同主题了。这种趋势是现代西方伦理学与西方古典伦理学的一个显著区别之一。

然而,另一方面,斯宾塞的伦理学也并没有真正克服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的矛盾,而且,由于他在根本上拘泥于自己的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圈子,使他常常采取了一种纯客观的自然主义和折衷主义方法论原则,因而不能不陷入重重理论矛盾之中。

首先是道德的客体性与主体性的矛盾。这一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斯宾塞过分强调道德的自然经验基础,忽略了人类道德本身的主体性。他坚持以严格的经验因果必然性规律作为权衡人们道德行为的唯一根据,只强调道德行为的经验效果,忽视了人类道德现象中的主体性因素。由此导致了他只注重道德的经验性表象,看不到这种经验表象背后所潜存的各种人的主观心理、意识、意志的能动作用;只重视人自身的自然特性,看不到人的文化特质的历史内聚和外化。因此,绝对客观主义和经验主义是他的伦理学的又一大特征,也是其重要缺陷之一。

其次是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矛盾。如前所述,斯宾塞曾力图解决英国近代伦理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的利己与利他之争,他把个人与社会作为伦理学研究的两大领域,但最终仍然没有超脱功利主义,甚至是利己主义的界限。诚然,比之于英国近代传统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斯宾塞的进化论解释确乎显得高明和机智。这主要体现在,他基本上摆脱了从人的自然本性和生理欲望出发来论证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的合理性的习惯做法,而是着重于从人类生命的保存和种族发展的社会需要,来分析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相对范围和相互关系,其间一些见解也不无道理。但是,他太过于执著生物进化论的基本规律,即令是用折衷主义的方法做出种种解释,最终也无法解决利己与利他、个人与他人(种族或社会)、自我幸福与共同幸福等理论矛盾,结果是,非但没有实现其“和解”的愿望,反而滑向了一种生命利己主义的结论,这即是斯宾塞进化论伦理学的第三大特征。不过,斯宾塞的确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一个新的不成功的尝试,而这种矛盾本身却还是移交给后来的英国伦理学家们。稍后出现的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格林、布拉德雷)和直觉主义伦理学(摩尔、罗斯等),仍然未能逃脱这一矛盾的困扰。

最后是斯宾塞伦理学的自然主义特征。这一特征的具体表现是,由于斯宾塞始终恪守进化论原理,使他过分地突出了社会文明与自然进化的某种原始关联,忽略了人类社会文明化进程与自然生物进化过程的分裂和对抗,因而把人类道德现象与自然动物界的某些“亚道德现象”混为一谈,模糊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尽管他不时地提醒人们注意人类道德现象与自然进化现象之间的差异,但他没有指出两者间质的区分,严重地漠视了人类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特质,使我们很难从他的理论看到人类的道德现象与动物合群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我们同意G. E. 摩尔教授在其《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把斯宾塞的伦理学称之为“自然主义伦理学”的评价。〔142〕

从更根本的观点来说,斯宾塞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谬误”是由于他缺乏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实践观,因此也就无法看到使人类挣脱动物进化的脐带而成为真正的社会人的深刻变革。这一点正是斯宾塞进化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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