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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伦理学分析方法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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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了解到,在史蒂文森眼里,伦理学研究的目的是对伦理分歧与伦理一致的多重本性进行系统的语言分析,以期解决人们的伦理分歧,求得伦理一致。因之,在一定意义上,伦理学本身与其说是道德理论的一般研究,例不如说是一种“元”研究的方法问题。透过史蒂文森的伦理学论著都可以发现这一突出的特点。总的说来,史蒂文森关于伦理学分析方法的论述极为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8.4.1 理性的方法与非理性的方法

伦理分歧与伦理一致的分析包括信念与态度两个方面,因此,伦理学分析的基本方法也必须是双重的。信念上的分歧或一致表明人们在认识上的异同,态度上的分歧或一致则反映出人们在情感、欲望等方面的异同。解释这两种分歧和一致的分析方法必须具有理性与经验(或曰非理性)的双重特征。正如“信念是态度的向导”〔299〕一样,理性的方法是非理性方法的必要前提。

史蒂文森反对把伦理学归结为纯粹的经验科学,反对把伦理学和心理学同一化,因之也不赞成把伦理学方法仅仅诉诸经验论。他说:“经验的方法对于伦理学来说是不够的。在任何情况下,伦理学都不是心理学”〔300〕。相反,伦理学问题的分析必须先求助于理性的方法。因为“态度上的分歧根植于信念上的分歧”,态度上的一致也必须以信念上的一致为前提,要改变人们的态度,先得从改变他们的信念入手,然后通过改变态度达到真正的伦理一致,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伦理学的分析首先必定是理性认识的分析。所以,伦理学分析的基本方法有理性的,也有经验的或非理性的。

史蒂文森如此写道:“改变态度的一种方式是通过从改变信念入手,这种程序是理性方法的特征;……但是,改变一个人的态度还有另外的方式——它并不是靠改变信念的理性来调解的。和所有心理学理象一样,态度是多种决定性因素的结果,而在其他的因素中间,信念则只表示一组因素。在其他因素根据一种论证的过程控制的范围内,它可能有助于改变人们的态度;这两者都是或都可以用作一种确保伦理论证的手段。这种程序构成了伦理学的‘非理性的’方法。”〔301〕伦理分歧具有双重的表现,但重要的是态度上的分歧的表现与消解。态度上的分歧与信念上的分歧相互联系,改变态度上的分歧需要改变信念上的分歧、这决定了伦理学的分析方法首先是理性的方法。“在任何情况下,对内在价值的强调都不允许人们忽略使用关于事实问题的理性,在此理性对伦理学判断的心理学关系,构成了伦理学方法论的特殊方面。”〔302〕

依照史蒂文森的见解,所谓理性的方法就是关于事实性问题的真假分析(如逻辑推理),也就是事实的逻辑推理。非理性的方法是以情感的方式来实施的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是所谓“说服的方法”。他说:“在某种广泛意义上,最重要的非理性方法可称之为‘说服的’方法。这种方法依赖于词的纯粹而直接的情感影响——依赖于情感的意义、谈话的语调、隐喻的贴切、声音洪亮、富于刺激、辩论的声调、戏剧性的动作、注意与听者或听众建立密切的关系,如此等等。”〔303〕在这里,史蒂文森给我们提供了“说服的方法”的具体规定,把他关于语言、语词、隐喻等伦理学分析理论进一步具体化。他认为,说服是改变态度的最有效方法。伦理学的本质方面是分析和改变态度,而说服则是这一内涵的最重要特征。他甚至认为:“任何伦理判断本身就是一种说服手段”,不同的是,在利用各种不同的说服方式时,“进一步的说服可以加强最初的判断”。说服即是一种态度规劝,伦理学所涉及的主要是人们的态度分歧的情感差异。所以,态度的改变“不是通过改变信念的调节步骤来寻求的,而是通过明显的、巧妙的、拙劣的或精到的规劝(exhortation)来寻求的”〔304〕。换言之,理性的方法并不能最终具体地改变人们的态度,尽管信念的改变是改变态度的重要条件,但理性毕竟只能改变人们的信念,而不能直接地改变人们的态度。

史蒂文森一方面强调说服方法的直接现实性意义,另一方面又承认说服的方法与理性的方法的相互依赖和补充。他以为,在实际道德生活的情形中,说服的方法对一些人有稳定的效果,但对另一些人却只有短暂的效果,而且用理性和非理性(说服)的方法总比单纯使用理性的方法或非理性的方法更有实际效果。〔305〕事实上,“纯粹的说服方法是很少见的”,在伦理学中,“正如很少有完全是说服的论证一样,也很少有完全是理性的论证”〔306〕。这就是道德说服与科学认识、理性与非理性方法、道德学家与科学家相互关联、不可孤立、不可或缺的缘故之所在。〔307〕

最后,史蒂文森还特别指出了理性的、非理性的(non-rational)与反理性的(irrational)方法之间的区别。他指出,说服的方法是非理性的,它与理性和反理性相对立,反理性的方法在“推理使用”(reason-using)的意义上也是属于理性的,因为它同样要通过推理本身运用理性,只是不与其苟同罢了,而非理性的方法则“完全是超理性的用法”〔308〕。它在“推理使用”之外,或者更具体地说,它是基于道德经验的层次,运用感性(情感、态度、心理、欲望等)而不是用理性(认识、推理等)来改变伦理分歧。

8.4.2 分析型式

分析型式(the pattern of analysis)是史蒂文森关于伦理学方法的进一步程序化。在《伦理学和语言》一书的第二章,史蒂文森曾经谈到伦理学分析方法中的“转换模式”(working models)问题。他认为,通过这种“转换模式”,便能有效地把一般陈述语句转换成伦理句,或者是把“宣言式陈述”(declarative statement)转换成“命令式陈述”(imperative statement)。比如:“‘这是善的’意味着我赞同此事,而且也要这样做。”前半句是宣言式陈述,描述了说话者(我)的判断和态度,后半句则是命令式陈述,它致力于改变或加强听者的态度。通过这种语句转换,即把“这是善的”转换成“我赞同此事,而且也要这样做”,我们就可以对语言的意义表达(说话者的意思)与语言意义的影响(听者)做出全面的伦理分析。但史蒂文森认为,这仅仅是我们分析伦理学的语句、语词的初步方式而已,为了使这种伦理学分析方法更具体化、程序化,他提出了两种“分析型式”。

第一种分析型式是关于伦理语词的分析,但它“不涉及单个的伦理语词,而是涉及大量的伦理语词”,即令是涉及某个伦理语词(如“善”)时,这种分析也将展示该语词的多种选择性意义的可能性。这种分析型式的目的是“通过限制伦理语词对说话者自己的态度的描述性指称来排除伦理语词的模糊性(vagueness)”,使它们“所传达的一切信息都作为纯粹的提示来取用”。这种分析型式仅仅是前面所说的“转换模式的延伸而已”〔309〕。也就是说,第一种分析型式是在“转换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严格限制伦理语词对说话者的态度的描述意义,使伦理语词明了化,并把它们所传达的信息都视为纯粹的提示,以求得对伦理语词分析的中立性和明确性。

但是,第一种分析型式仅仅展示了我们通过限制所达到的对伦理语词意义分析的可能性,还没有涉及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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