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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史蒂文森伦理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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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西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总结者,史蒂文森的伦理学无论是在理论形式上,还是在思想内容上,显然大大超过了以往的同类理论,给我们展示出许多新的研究领域。

首先,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理论是以认识主义和折衷调和的方法为基本特征的,它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发展的逻辑必然。如前所述,史蒂文森一方面坚持了从维特根斯坦到艾耶尔的元伦理学路线,坚持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对立,并执信于前者对后者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他又力图在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的极端情感论与石里克、艾耶尔的温和情感论之间寻找平衡和调和,既坚持以语言的逻辑分析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基点,又避免以纯粹的语言科学界限来规定伦理学理论本身,在事实与价值之间保留着形式上的联姻,最终获得了温和的认识主义的道德情感论结论。这一结果固然与史蒂文森本人的理论立场与研究方法密切相关,但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看,它也是现代西方情感主义伦理学发展的逻辑必然。

我们知道,史蒂文森明确地宣称自己的伦理学是对休谟道德情感论的补充和发展,他在根本上认同了休谟关于伦理判断的情感本质这一观点,考察了自奥格登和理查兹以来的情感论伦理思想的历史发展。事实上,休谟的道德理论如同其哲学一样,不仅是近代经验主义发展的顶峰,也是最早发现并研究道德的情感意义的思想家之一。但是,休谟毕竟没有超出近代经验论的范畴,还没有把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与道德情感理论的研究自觉地结合起来。这使得他的道德情感论还只是停留在对道德生活的一般经验分析上,缺乏缜密的语言学和逻辑学基础。这是近代情感主义,乃至于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与现代情感主义和现代整个逻辑经验主义伦理学的显著区别之一。

至20世纪20年代,随着现代西方逻辑学、语言学的发展,人们愈来愈注重对各门学科特别是人文科学的逻辑性与科学性的研究。奥格登和理查兹的《意义的意义》一书最早从语言学研究的角度提出了道德语词的情感意义研究的必要性。它如同春天的晨钟,惊醒了当时处于直觉主义迷梦之中的人们。如果说,罗素还是在没有直接得益于这一著作的情况下由直觉主义转向情感主义的话,那么对于艾耶尔、史蒂文森来说,《意义的意义》一书无疑被他们视为自己理论的最早根据了。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奥格登和理查兹的这部著作还只是引玉之砖,真正使情感主义伦理学形成一股思潮的,还当推维特根斯坦有关语言的哲学沉思。

然则,正如我们在8.3.1中所指出的,从维特根斯坦到艾耶尔的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都还只是一张粗略的草图。而且这一发展过程已经表明,现代情感主义所面临的矛盾日趋深刻和明朗。科学语言的认识意义与道德语言的情感意义的差异,事实命题或事实描述与价值命题或价值表达之间的不相容性,真理表达与情感表达的区别等等,最终导致了现代情感主义学派在元伦理学的研究道路上遇到了一个日益尖锐的矛盾:科学主义的出发点与非科学主义的伦理学结论的对峙愈来愈严重,以至于人们在认识主义与非认识主义的两极之间踯躅徘徊,无法归宗。

这就是史蒂文森所面临的理论任务:在科学与价值之间,也就是在科学的认识主义与道德情感主义之间必须找到一种理论契合点,使两者在差异中找到同一,在分裂中求得相容。同时,在解决这些矛盾的过程中完成对现代情感主义道德理论的系统化总结。

事实证明,史蒂文森的伦理学成就,就在于他以一位专业伦理学家的身份,认真而全面地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答,基本上完成了对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精工描画。从他的整个伦理思想中可以看出,他至少完成了这样几项工作:

第一,他较为系统地总结了自休谟以来的道德情感理论,分析了同类理论的矛盾和不足,取得了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理论前提。他第一次较为系统地具体分析了伦理学语言、语词和语句。他不仅一般地辨析了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异同,而且从语言学、逻辑学和心理学的结合层次上分析了伦理学语言、语句、语调的功能特征、表达方式,分析了它们的认识意义、情感意义和心理意义。甚至进一步剖析了语言符号、隐喻,及语音、语调、手势等因素在道德生活中的细微而复杂的功能。这些分析,不仅突破了道德情感论的原有理论水平,也大大深化了伦理学的语言研究,使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有了系统的理论程式。

第二,史蒂文森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理论概念和范畴,特别是“两种分析”的理论和对伦理分歧与伦理一致的分析,为阐明科学(真)与价值(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原有理论在科学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所面临的矛盾,至少使认识与价值达到了某种形式上的融合。换句话说,在史蒂文森这里,理性真理与道德价值、理性与情感不再是截然分立,而是相互共容、渗透和影响。这一结论是以前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们所没有达到的。

第三,史蒂文森提出了伦理学分析的具体方法。他强调理性的方法与非理性的方法的区别和结合,避免了方法论与伦理结论之间的背离;他提出了两种分析型式和“可避免性”的新范畴,企图解决伦理判断、选择与伦理必然的关系问题。姑且不论史蒂文森的伦理分析方法是否科学,但他确确实实把现代情感主义,甚至是现代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大大推进了一大步。我们知道,从摩尔提出所谓“孤立法”开始,现代元伦理学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种新的伦理学分析方法。但实际上,从罗素、维特根斯坦到艾维尔基本上都未能达到这一目标。诚然,史蒂文森也未能脱离逻辑分析的哲学路线,但他耐心地论证了伦理学的具体分析方法,使逻辑分析与语言学分析结合起来,把逻辑实证的哲学方法论在伦理学中具体化、程序化了。

尽管如此,史蒂文森在完成对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理论总结的同时,仍然没有能够真正克服其理论缺陷,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史蒂文森仍然囿于形式主义的圈子,坚持以元伦理学排斥规范伦理学,他在形式上完成了“分析伦理学”的建构,但仅仅是使这种方法在形式上更加精致系统,并没有涉入伦理学的实际内容。这种分析方法虽然不无必要,但在根本上究竟难以帮助人们解决现实的道德问题。对此,史蒂文森本人也曾有过虔诚的表白,他说:“语言学分析可望使我们消除种种混乱,但却不能希望它使我们消除那些在社会上被视为没有责任感的人。”〔318〕这种形式主义的弊端是整个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一种通病,史蒂文森自然也难以幸免。

其次,史蒂文森的理论虽然在形式上使原有的情感理论的诸种难题获得了解释,但并没有根除这种理论固有的矛盾。例如,科学与道德的关系、知识命题与价值命题的矛盾和统一,以及伦理语言的表达形式与价值事实之间的矛盾等等。史蒂文森只能是从语言和逻辑的角度做出一般的理论解释,远远没有上升到历史与逻辑统一的高度。事实证明,正如没有完全脱离内容的形式一样,任何撇开历史的逻辑分析和远离道德现实的理论建构都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科学理论。就此而论,史蒂文森的成就仍然是极为有限的。

最后还应当提及的是,史蒂文森在克服原有理论的矛盾的同时,又制造了许多新的困难,特别是在科学逻辑语言与道德价值语言的区分上,以及语言学规则和逻辑分析规则的结合上,仍然没有得到澄清。难道科学逻辑语言与道德价值语言的区分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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