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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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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浅见,因为他错误地把命令句与通过命令句形式所表达出来的道德判断当作是同一个东西。而且,艾耶尔坚信伦理学语词的功能仅仅在于“表达情感”或“刺激行动”,认为伦理句可以通过对道德语词的使用而产生命令的效果。〔360〕艾耶尔的这种观点为史蒂文森所接受,并在他的《伦理学与语言》一书中作了精心的论证。然而,尽管这种理论“在口语的范围内”是无害的,“但由于它把使用命令或道德判断的过程,与事实上表明是不相似的过程同化,而产生了一些哲学上的错误”〔361〕。黑尔指出,命令或祈使句与道德判断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而且,道德判断的功能并不是一种诉诸情感的命令,更不是直接的说服、劝告。“告诉某人某种是事实的东西,与让(或试图让)他去相信它在逻辑上不能同日而语。”〔362〕“对于道德哲学来说,这种区分是重要的,因为事实上,那种认为道德判断的功能是说服的见解,导致了把它们的功能与宣传的功能区别开来的困难。”〔363〕即令史蒂文森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黑尔强调指出,从艾耶尔到史蒂文森对道德语言的误解,都是由于对语言和道德语言的功能误解所致,他们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伦理非理性主义的泥淖。要避免这一点,必须辨明两种区别:其一是“陈述语言与规定语言之间的区别”;其二是“告诉某人某事与让他相信或做某人告诉他的事之间的区别”〔364〕。

黑尔通过一系列典型语句的分析详细地回答了上述问题。例如,“关上门”与“你将去关门”这两个句子间就有不同的表达意义,前者是一种祈使语气(命令),后者则陈述你在最近的将来去关门的事实。因此,它们所指的对象的反应也不会是一样的,对于前一语句,听者会以“首肯”的形式做出反应,而后者却是一种“指称”。当然,由于祈使句(命令)与陈述句具有“共同的指称因素”(对象),也会使它们有些共同的地方。或者进一步地说,无论是陈述句,还是命令句都必须服从某种“逻辑规则”。黑尔说:“从各种命令可能产生矛盾这一事实中可以得出结论,为了避免自我矛盾,一种命令也像一种陈述一样,必须遵守逻辑规则。”〔365〕这种逻辑规则主要有以下两条:

“(1)只有在一组前提可以从它们之中的陈述中有效地引出的情况下,才可能从这些前提中有效地引出陈述性的结论。

(2)只有在一组前提至少包含着一种命令的情况下,才可能从这些前提中有效地引出命令性的结论。”〔366〕

第一个逻辑规则的要求是,必须在大小前提所包含的陈述中,并且是从它们中有效地引申出来的条件下,才可能从这些前提中有效地引出陈述性的结论,这是陈述达到陈述事实真理所须遵循的逻辑规则。第二个逻辑规则要求,只有在一组已包含命令的情况下(至少有一种),才能从这些前提中有效地引出命令性的结论,这是命令句所必须遵守的。显而易见,前一个逻辑规则主要是针对陈述的,它与道德语言的关系较为间接;后一个逻辑规则则直接关系到我们对道德语言的研究。因为道德语言与命令句或祈使句都具有规定语言的特性,从一般的逻辑意义上看,它们也应该遵守相同的逻辑规则。同时,道德语言必须具有自身表达的逻辑规则,它不是无规则的符号。

通过从语言学角度来探讨道德语言的一般特性的逻辑规则,黑尔建立了元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的逻辑分析起点,也使元伦理学对道德语言的研究更加完善。从摩尔开始倡导对道德概念的逻辑分析,到奥格登和理查兹把道德语词规定为一种情感语词,再到黑尔把道德语言归结为一种规定语言,这一历程反映出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对道德语言研究的逻辑发展线索。如果说摩尔等直觉主义者还只是停留在对主要伦理概念的一般逻辑分析的初级层次上的话,那么,发轫于奥格登和理查兹的道德情感主义关于道德语词、语句的具体分析则深入到了对道德语言的构成要素内部;而黑尔的道德语言研究,使元伦理学对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由其结构内部再一次上升到语言学的逻辑层次,使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与语言学分析达到了新的综合。这一尝试本身的理论价值就在于,它摆脱了情感主义囿于人工逻辑的圈子,寻求严格的逻辑语言系的理想主义困扰,使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有了面向生活的可能。同时也杜绝了因狭隘的逻辑经验主义而产生的对伦理学语言本身之科学可能性的失望。这一逻辑-语言学分析的起点,为黑尔的整个伦理学体系的建立确乎奠定了一种新的基础。我们将看到,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黑尔逐步展开了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的道德理论体系。

9.2.2 道德判断的双重特征:“可普遍化性”和“规定性”

对道德语言的一般逻辑规定的语言学分析,为黑尔提出“普遍规定主义”的伦理学主张开辟了前提。依黑尔所见,道德判断是伦理学研究的主体内容〔367〕,从对道德判断的语言逻辑分析中,我们可以窥测到伦理学的基本内容、特征和作用。

黑尔认为,道德判断不可能是纯粹的事实陈述,在这一点上,一些分析伦理学家的见解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一种判断没有给行为评价提供理由或根据,没有进一步的命令前提,它就不可能是道德的判断。〔368〕事实的前提不可能蕴涵着道德判断和命令。道德判断确实具有规定性与描述性的双重意义,但它的主要功能是调节行为,只有当它具有规定特性或命令力量时才能履行这一功能。同时,道德判断要完成自身的调节功能,还必须使自身具有普遍化的特征,否则,也不可能保持它的规定性特征。一种道德判断表达着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它必须兼备普遍必然性和严格规定性的双重品格,才能实施其实际功能。那种认为道德判断只是个人主观情感的表达的见解之所以否认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就是因为它只承认道德判断的命令性意义,而忽视了它具有的普遍性特征,因之,把道德原则视为缺乏严格必然性意义的东西而排斥在科学之外。

黑尔批评了卡尔纳普等人的观点,他指出,道德判断不可能是一种随意的个人情感表达,道德原则也必须具有普遍性和规定性。因为道德原则本身不仅包含着它必须具备的“命令性动词”或“价值词”(value-words),而且常常通过价值词来发挥描述词的作用。人类可以用语言说出的东西有两种:一种可称之为“描述的”;一种是“评价性的”;两者的关系也就是陈述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黑尔认为,描述性的东西与评价性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有三个方面:第一,前者常常作为后者的依据,没有对事物的基本事实的描述作为根据,也难以对它做出价值评价或判断。换句话说,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是我们对事物做出价值判断的基础。第二,但是,事实描述本身在逻辑上并不蕴涵价值评价,反过来,对事物的价值评价也不等于对它的描述。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从事实陈述中推导出价值评价来。在这种意义上,休谟所说的“是”与“应当”之间的不可通约性见解是可以成立的。第三,描述与评价的不可通约性并不是对它们两者间联系的否定,相反,我们无法设想在完全把两者割裂开来的情况下进行描述或评价。〔369〕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区分与我们对道德判断的分析是密切相关的,只有承认道德语言的描述意义,才能理解道德判断的描述意义,进而确证它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道德判断是通过价值词或评价性语句来表达的,了解价值词在表达中的描述意义,就不难理解道德判断所含的描述意义。同时,也只有首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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