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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鲍恩的完整人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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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任务和基础。他指出,在确定了人格世界的基本地位后,“我们趋向经验之人格解释的第一步就在于洞见到:我们从一开始就处于一个人格的世界中,而哲学之首先的、最终的和唯一的任务是解释这个人格生活和关系的世界。任何其他观点都只能导向使人步入歧途的抽象与失常,思想史充满着这种抽象和失常”〔13〕。显然,人格和人格关系已被鲍恩规定为哲学的最高本体。这一本体论预制,规定人格主义哲学的基本立场,鲍恩将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方面,并把它们视作人格主义哲学的“共同基础”。“首先是诸人格的共在。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正是一种人格的和社会的世界,一切沉思都必须从这里开始……其次,存在一种对所有人都有效的并约束着所有人的理性规律。这是任何精神团体的最高条件。第三,存在着一个共同经验——实际的或可能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我们通过相互理解而相会,而伟大的生活事业也在其中继续。”〔14〕

解释一下,鲍恩所说的三个基本方面实际是指:(1)以人格存在和人格关系为哲学基点。(2)人格关系世界须有调节和制约每一个人的“理性规律”。所谓“理性规律”即是构成“精神团体”的最高条件。换句话说,共同的精神团体必须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和规范。(3)共同的人格存在和关系世界是人们共同存在的基础,也是人类共同理想精神展开的场所。因此,对人格世界的认知问题,不只是对主体人格的个别认识,而且也是对人格的普遍认识,即从“主我”(I)认识到“宾我”(me),从“宾我”中认识到“宾我们”(us)。在人格的关系世界里,认识的基本区别是“宾我”与“非宾我”之分,进而是“宾我们”与“非宾我们”的认识之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格的世界中进一步发现一种内在的宇宙秩序,使哲学指向宗教,达到与宗教的合一。

鲍恩指出,正如我们的世界是一个人格的、道德的、宗教的统一性世界一样,我们的哲学、宗教和道德指向也同样是一致的。人格是一种基本存在事实,“宗教也是人类经验的一种事实”。基于人格的哲学首先是为了解释人格的存在和关系,而作为人类经验事实的宗教,也“首先导向了一种人格的存在概念”〔15〕。不同在于,哲学更注重现实具体的人格,而宗教则更关注理想普遍的人格。上帝即是最高人格的化身。因此,宗教和哲学、宗教和道德或伦理学有着共同一致的指向:这就是内在人格的、目的的和理想的价值指向。鲍恩认为,宗教决不能忽视理性与人格,否则,就不能达到与哲学和伦理学的共融。他抱怨历史上宗教与伦理的长期分异,主张以人格理想作为两者调和的基础,以求得宗教理想与伦理理想的统一。他意味深长地说:“宗教的发展方向必须是:它不仅要确认一种最高的理性,而且也要确认一种最高的正当性。事实上,人类在把伦理理想与宗教理想统一起来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令人痛苦的缓慢,而历史地看,一直都存在着一种伟大的宗教理想,或者是非伦理的,或者是非道德的,宗教和伦理这两种因素始终没有达到有生命的统一。”〔16〕

很显然,鲍恩之所以提出以人格为中心,其目的不单是想用理性来调和宗教神学与哲学的矛盾,使上帝成为最高的理性存在。同时也是想赋予宗教或上帝以人格化的价值存在特性,使宗教与伦理达到统一,从而使宗教具有本体论和价值论、形而上学和生活实践价值的双重特性。因此,鲍恩的哲学人格世界观既是哲学的,也是宗教神学的,具有着明显的宗教人道化或上帝人格化与人格神圣化的现代宗教特征。这种双重特性的人格世界观,是鲍恩人格主义伦理学的哲学基础。

14.2.3 完整人格伦理

依据鲍恩的人格世界观,人格不仅是一切存在的基础和哲学研究的本体,也是一切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基础,因而也是伦理学的研究本体。

鲍恩指出,伦理学所涉及的领地是人的道德生活,“道德生活是精神生活的同义语”,所以,伦理学既是具体的,也是内在性的。道德生活并不始于抽象原则,“而是从特殊的认识行动开始的”〔17〕。这意味着伦理学的研究可以或者应当采取这样几个方向:第一,“研究道德观念和实际法典的起源与发展”,这包括个体道德的和社会历史发展的两个方面。第二,“在道德观念的产物中研究有关心理学的能力、良心的本性、欲望与意志的关系以及理性与情感的关系”。第三,“在道德观念自身中研究我们的道德观念,力求展示它们的主张和意蕴”。这种研究可以使我们建立“伦理学的形而上学”。第四,将已获得的道德理论“应用于一种具体行为法典的建设之中”。第五,研究“人与行为理想的关系、人的本性中实现这种理想的障碍,以及使人与这种理想和谐一致的方式与手段”。这一研究方向使基督教与道德生活总联系在一起并由此得到发展。〔18〕鲍恩所指的这五个研究方向,实际上也就是他对伦理学基本内容构成的看法。这一内容包括:道德观念和规范的起源、发展;道德心理学;道德形而上学;道德理论应用;道德理想。根据这一设制,鲍恩批判地考察了历史上几种主要的伦理学类型。

他认为,历史上的诸种伦理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义务伦理学”;一类是所谓“善物伦理学”(the goods ethics)。按照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的说法,善、义务和美德是三个最基本的道德概念。善物伦理学以善为基本概念,义务伦理学以义务为核心概念。但从总体上说,这两种伦理学都有缺陷。前者只注重行为效果等外在经验,忽略了道德人格的内在力量和作用;后者又只注重动机、直觉或抽象原则,看不到美德的实际价值意义。鲍恩说:“善物伦理学常常表现出一种忽视主观结果和把正当行为视为无外在危害的行为之倾向。作为一种目的的道德人格被忽略了,而完全外在于人格的消极快乐和对象则被视为唯一的生活之善。……美德被人们以其市场价值来加以衡量。而义务伦理学则以宣告美德没有任何价值来对此表示愤怒。两种主张都同样荒谬。”〔19〕

在鲍恩看来,正确的结论是把善、正当和美德三者看作是三个相互联系的因素,看作是统一之道德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三者都是通过主体人格的“自由精神活动”获得道德意义的,于此,所谓善物伦理学和义务伦理学便可至于和谐,并在一种人格伦理学中达到统合。自由人格伦理学超越了传统的善物伦理学和义务伦理学,它“使义务法则与幸福法则和谐一致,并使之在生活中达到统一。道德的与自然的不再是相互排斥的王国,而是在道德的形式下,道德的即是自然的。自由的作用不是去改变我们本性的法则或给它们以一种新的结果,相反,自由的作用是自由地、充满爱心地因而也是有道德地去实现被笼罩在我们本性中的那些善和理想。”〔20〕这就是说,自由人格伦理学的特征在于,它是以主体人格为本体、以人格的自由创造或人性理想的自由实现为根本目标的道德生活理论。但是,鲍恩指出,人格伦理学对自由的强调并不是停留在把意志自由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主体”之传统主张上的,而毋宁是针对伦理责任或功过而言的。作为一种完整的伦理学说,人格伦理学的本体是“完整的人”(whole man)和人的“完整生活领域”。他总结道:“一种完整的伦理学必须考虑到完整的人和完整的生活领域。伦理学中所要考虑的既包括存在(Being),也包括行动(doing),或者说,它甚至包括远不止于行动的东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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