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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布莱特曼的价值人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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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加·谢菲尔德·布莱特曼(Edgar Sheffield Brightman, 1844—1953)是美国人格主义第二代中最具影响的代表人物。他是鲍恩学说的主要传播者和发挥者,其突出的理论贡献是,他凭借自己对詹姆斯实用主义等美国世俗哲学的深入研究,使人格主义更加世俗化、美国化。他以个人的价值经验进一步限制了上帝的权威,强化了上帝人格化的价值意义,突出了个人的价值地位,从价值学的角度修正并扩展了鲍恩的人格理论,使其人格主义伦理学具有鲜明的现代价值学特点。

布莱特曼曾就学于波士顿大学鲍恩门下,早期受罗伊斯绝对唯心主义哲学和詹姆斯经验主义哲学的影响,最后皈依鲍恩的人格主义,并把宣传和解释鲍恩的哲学思想当作其学术使命。大学毕业后,他曾就教于内布拉斯加州的威士莱昂大学,1919年转至波士顿大学任教,担任了母校设立的鲍恩哲学讲座首任主讲教授,直至逝世。他的主要哲学伦理学代表作有:《宗教的价值》(1925)、《关于理想的哲学》(1928)、《上帝问题》(1930)、《上帝是人格的吗?》(1932)、《道德法》(1933)、《人格与宗教》(1934)、《精神生活》(1942)、《自然与价值》(1945),以及死后出版的《人格与实在》(1958,与伯托西等人合编)。

14.4.1 宗教的价值基础

在现代人格主义阵营中,布莱特曼以其对价值人格的强烈关注而独具一格,价值或者说意义是他阐释宗教信仰、道德理论和人格理论等重大问题的基本视点。

与所有现代宗教思想家一样,布莱特曼也面临着一个重新确证宗教自身之现实合理性的重大难题。对此,大多数宗教哲学家神学家或是从调和人神关系(人道主义与神学信仰)的角度出发,强化宗教的人性色彩,以求得其存在的合理性证明;或是从调和信仰与现实(宗教出世主义的超越倾向与世俗化倾向)的矛盾,强化宗教的现实社会功能,以证明其现实必要性;抑或偏重于调和宗教与科学的矛盾,给宗教披上理性的外衣,以论证其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可能性。当然,这些选择并不是相互隔离的,它们常常相互交织,只是具体到某一思想家或某一学派而有侧重点的不同而已。相比之下,布莱特曼沿用了现代宗教哲学的一般方法,又特别强调了考察和证明宗教自身的价值和价值基础的重大意义。他早年的作品《宗教的价值》即是这一意向的充分反映。

在布莱特曼看来,要说明宗教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必要与合理,首先必须解释宗教之于人类自身生活的意义和它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这是现代宗教哲学和伦理学的基本任务之一。在现代宗教哲学中,有着两种不同的基本倾向,一种是“实证主义或人道主义”倾向;一种是“形而上学的有神论或人格主义”倾向。前者偏向于科学、经验和人,后者偏向于上帝、信仰和精神人格。布莱特曼认为,两种倾向既不全真,亦不全假。前者坚信,宗教必须基于社会生活来加以解释,宗教是超人类的。后者坚信,宗教信仰依然是人类社会的最终基础或依托,精神人格的重要性远比其生活经验突出。但是,两者似乎都存在某种偏执。“如果说实证主义者忘记了上帝,那么有神论者则有忘记人的危险。”〔69〕遗忘上帝,已经并将仍然使人类失却深刻的生活依据,困惑于无信仰的茫然之中,现代生活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宗教信仰并不是非人的或不必要的。然而,更重要的是弄清楚宗教之于人类生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所在。在现代生活背景下,宗教本身究竟应当处于怎样的位置?依布莱特曼所见,现代宗教似乎只存在两种选择:或者放弃传统的宗教观,即放弃那种认为宗教本身完全是自足自决之实体的观念;或者“承认其为种族之总体精神中的一分子,并因此给它自身强加一种对科学、哲学和艺术表示明智礼让的义务”。简言之,现代宗教或选择“孤立”,或选择“合作”〔70〕。选择“孤立”是传统宗教失信于民的根本原因;选择“合作”则是现代宗教赖以生存并进入人类生活战场的唯一道路。

所谓“合作”,布莱特曼认为并不是指依靠宗教传统或权威来干预人类精神生活,相反,它意味着使宗教落实并依赖于人类的生活经验,依赖于人类理智或理性精神,吸收现代科学的最优成就,以现代合理的方式参与人类的价值活动。他写道:“如果宗教选择第二种抉择,即与人类的整个精神和理智生活合作的抉择,它就将给自身强加比它的辉煌孤立之使命更为艰难的使命。它将进入生活的战场,但不是依赖于传统或权威,而是依赖于人类经验和理智,依赖于与最佳的科学思维成就和哲学思维成就——注意!是最佳的成就——和谐一致。使它成为价值同盟中的一员,享有这种成员的所有特权,并承当其作为价值同盟之一员的责任。”〔71〕这就是说,现代宗教要选择“合作”的发展道路,必须改变独尊自身,从信仰权威的神坛上走向生活,与人类科学和理性携手,最终把自己视作整个人类精神生活王国里的一个组成部分,使自身成为人类价值同盟中的一员。这一要求是宗教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必然命运。而这一现代命运又意味着,宗教必须重新寻找并确认自身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意义。宗教在人类生活中已经不再是唯一至上的价值,而只是人类价值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于此,它必须端正自己在人类文化和价值体系中的位置。布莱特曼以为,要做到这一点,至少需要认识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必须重新解释宗教与人类理性之间的关系。布莱特曼指出,从原始发生学意义来看,宗教的产生先于人类理性思维或观念的形成,但理性和宗教一样,都具有其特有的作用和局限。理性只能解释人类已知的经验,无法触及超经验的领域。同样,理性的产生为人类经验提供了科学的解释,如果宗教要确保对人类经验生活的意义和影响,就必须同样服从科学真理的要求。因此,“如果理性要超出直接经验的话,它当然得需要信仰,但作为当然的信仰又需要理性,如果它不抛弃对真理和价值的全部要求的话”〔72〕。从这一关系中可以看出,现代宗教要确立自己的真理性价值,首先需要的是“用逻辑的思维来做出解释”。现代宗教需要理性。

第二,必须重新确认宗教与人类价值的关系,即信仰与价值的关系。如果我们确认了宗教与理性的相容和互补,也就确认了宗教与真理的相容和互补。通常说来,真理与价值的关系应当是:“唯有足够明智的理解性地把握真理的人,才能体验到真正的价值。这种完善的真理知识与价值赞赏的理想目标的确应该永远吸引和激励人类的心灵。”〔73〕布莱特曼认为,价值与真理的统一在于两者具有共同的经验基础。“一切价值都是个人的有意识的经验”,所以,“对宗教价值的研究也必须从经验事实开始”〔74〕。

所谓经验事实,也就是人类生活的价值经验。在布莱特曼看来,人类价值经验的根本是人类的道德价值,而从宗教与道德的关系来看,两者确乎有着共同的性质和要求。它们同属于人类精神生活领域,同样具有某种对人的义务要求,也同样具有理想的价值取向。但从根本上说,“道德价值是宗教价值的基础”〔75〕。布莱特曼指出,人们对此常常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宗教所指向的并不完全是人类完善,而是指向超验的或高于人类的上帝,它是作为一种“超出人类起源的力量”而存在着的。上帝至高无上,它是人类道德的制定者和设计者。这样一来,人类的道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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