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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霍金的自我人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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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价值或意义之再造问题。他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便是揭示自我之双重存在的价值内幕,从而为自我或人格的完善探明道路。他将后一个问题视为人类之“私人秩序”与“公共秩序”、个人与国家或社会的价值关系问题。它构成了霍金伦理学的政治学展开,使他由此从伦理学走向社会政治学。而他最终的解释则是:重返自我的内在精神本性,并由此深入人类精神追求中道德与宗教的契合点和历史一致性。这大抵就是霍金自我人格伦理学的基本思路。

14.5.2 灵与肉:人性再造的人格方面

既然人的自我具有双重的存在,人们的自我观又有内外之分,那么,哲学和伦理学就必须首先探索这种分化的原因和使它们统一起来的可能性。内在的自我观与外在的自我观之间哪一种更为真实?如何将两者统一起来?这是霍金的伦理学首先思考的问题。

在他看来,外在的自我观是“把人的自我与活生生的人的肉体同一化的外在观点”,而内在的自我观是“原始的和自我本位的”〔124〕。历史上,外在的自我观似乎更具影响、更有道德理论有效性。人们常常倾向于把自我当作自然世界之一部分。或者是像康德那样从种属的角度,“把我们自己认作是这包容一切的自然世界中的一个平等群体中的一员”,以此来规定道德的规则和义务。霍金认为,这种外在的自我观在道德上并不确切。他指出:“如果这种外在的观点是完全真实的,那么种种推论就多少有些令人困惑了。如果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而又没有任何东西与自然相对照,那么,就推导出伯特兰·罗素最近所说的那种结论:支配人的行动的规律也就是支配量子和原子的规律。在我们的所有行动中,尽管我们有自由感,我们也只能做我们必须做的事情。”〔125〕换句话说,单纯把人看作是自然之一部分,实质上也就只能是把人看作是外在的肉体存在,对其行为的解释也只能囿于自然因果律,无法揭示人的内在自我及其行为的精神自由特质。依霍金所见,内在的自我或人的精神存在才是最根本的。他认为:“事实上,以外在的东西为借口而抛弃内在的自我观是不可能的……任何对自我的物质性解释都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自我是它对它自身所显示的存在。”〔126〕行为主义或唯物主义正确地强调了人的肉体,却错误地忽略了人的心灵和精神。现代心理学(如格式塔学派一类)重视人的心灵但又错误地把“心灵事件”(mind-events)降低为生理的“肉体事件”(body-events)。两者都没有解决内在自我和外在自我的统一问题,因之也无法真正找到人类道德的价值本源。

霍金认为,没有价值便没有道德。存在本身或者说纯客体性的物质存在本身(包括人的肉体)并无价值意义,只是一个“道德中性世界”。他写道:“存在本身缺少意义,物质事件尤其缺乏我们称之为价值的那种内在意义”。“而缺乏价值,也就是缺少道德性质”。只看到人的肉体存在,也就是只看到了人作为自然的无价值意义的存在。但是,“对于一个人来说,道德中立性是一种不可能的态度”〔127〕。人的本质存在并不是其肉体,而是其内在精神;后者才是他作为价值和道德存在的特殊人性所在。明乎此,我们才能脱出传统既定的“道德实在论”,才能建立真实的人性观,塑造我们的人性。

在《人的本性及其再造》一书中,霍金从人的肉体与精神、自我存在与自由的关系入手,集中阐释了“人性再造”的内涵。他如此解释道:“再造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对他自身的工作,即是主要的本能、意志对零碎特殊的冲动的逐步改变。自我意识的存在不可避免的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存在;而我们称之为原始本性的道德方面恰恰就是对这种自我建造(self-building)工作承担着一种广泛的宇宙性责任,并使其自身成为一个现存的与人更遥远之命运相伴的同伴之自我意志”〔128〕。人的再造也就是自我或人格的锻造,它的实质是人的主体意志对肉体自我之自然本性的改造,亦即心灵或精神对肉体或欲望的改造。

灵与肉的矛盾是自我人格的内在矛盾,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必然的。灵与肉既非相互独立的存在,也非完全对立的存在,而是既相互差异,又“同属于一个单一的系统”的两个方面。它们确乎是互不相同的二元自我,但同时又是一元自我的不同方面。传统宗教认为,人必须为了拯救灵魂而抛弃肉体,或者以彼一肉体的存在取代此一肉体的存在,这是极为错误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制造灵与肉的绝对对立或把人格自我二元化,而是寻求两者的统一和如何统一的方式。霍金强调,灵与肉不可截然分割,不存在无肉体的灵魂,也不存在无灵魂的肉体。我们肯定两者之间的差异,但并不意味着把它们截然分割开来。他说:“肉体和心灵是不同的:我们没有任何否认这一命题的意图。但它们的不同何在?它不是两个多少有相互作用的不同实体,也不是两组相互平衡的现象,每一方都是完全自在的。它们毋宁是作为一个不同于整体的部分而互不相同的。肉体是自我的一个有机器官,一如大脑是肉体的一个有机器官。自我需要其肉体,以成为一个实际的、能动的、社会的和历史的自我。”〔129〕

总之,灵与肉只存在于它们作为整体之部分的差异上,而不意味着它们两者本身的独立存在或实存性对立。两者都是自我整体或人格整体之有机构成。因此,人性的再造和自我人格的再造,就不是一个以灵克肉或弃肉保灵的问题,而是一个锻炼灵魂和肉体,并使之和谐统一起来的意志行为之过程问题。自我的根本是自我意志,而意志只能靠意志本身来改变。〔130〕它的中心是自我的主体意志或“中心意志”,其目标是人生希望的追求,其本质是人格的自由精神。

以霍金所见,道德既是一种“信念状态”,也是一种“意志状态”。因为它包含着对理想目标的追求和实现。人类的道德生活是一种特殊理想和意志的生活。〔131〕作为意志主体的自我乃是一个行为系统。但自我的行为决不是行为主义者所断定的因果性反应,而是一种合目的性的意志行为。行为的目的即是它所包含的人的理想和希望。希望是人的一切道德价值行为最深刻的内在动机。“自我的确是一个行为系统,但它是从一种执著希望中突现出来的一个目的性行为系统。自我的核心是它的希望。人们在经验中所发现的一切善都有希望的色彩,而这种希望反过来又成为一切行动的目标。意义正是从这种单一的源泉中降临于具体行为之上的。”〔132〕

所谓希望,也就是人生的理想和信念。它是自我人格赖以独立并超越于万物之上的根本标志。“因为如果没有自我的希望,便不存在自我,也不存在自由的自我。”〔133〕希望、自我和自由是同一的人格本质。霍金反对传统伦理学把自由当作一种意志属性的做法,特别是那种认为人的心灵可以获得自由,而肉体则无法得到自由的古老观念。他认为,自由是人的自我性(self-hood)本质。人的自由是作为一个整体之自我的自由,而不只是纯粹心灵或精神的自由。他说:“自由不是一种意志的属性,它是自我性的本质。由于这种意义渗入所有的各个部分,所以自由也渗透于整个行为自我。事情并不像心灵是有目的的那样,心灵是自由的,而肉体则如同因果性那样是被决定的。我是作为一个整个而自由的。”〔134〕

自由是整体自我的本质,没有自由便谈不上自我或人格。一如没有无希望的自我一样,也没有不自由的自我。因为自由始于人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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