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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霍金的自我人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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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恩勒斯特·霍金(William Ernest Hocking, 1873—1966)是美国人格主义第二代中的另一位重要人物。他的理论倾向略异于鲍恩及其门徒,在突出个体意识和自我人格之有限实在性的同时,强调了作为无限实在之上帝的绝对性。在伦理学上,他比布莱特曼和弗留耶林更重视个人信仰和绝对理想的积极意义,将人格的价值统合于对无限理想(上帝)的信仰和追求之中。这一点是人们把他的伦理学称为绝对实在论的人格主义的主要理由,也是他区别于鲍恩及其弟子的重要理论特点。

霍金于1873年8月10日出生于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1901年至1902年,他先后在哈佛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和硕士学位。随即以公费研究生资格赴德国哥廷根大学、柏林大学和海德堡大学作短期进修,回国后在哈佛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1904年秋,他应聘担任安多佛神学院宗教史和宗教哲学教师。1906年转到加利福尼亚大学执教,两年后又转到耶鲁大学应聘哲学副教授,不久升为哲学教授。1914年起,霍金重返母校哈佛大学哲学系应聘教授。1943年退休,长期担任名誉教授。他还先后在美英其他大学讲学,其中包括英国的格拉斯哥、牛津、剑桥等著名学府。霍金一生以宗教哲学和伦理学为学术主旨,出版了大量学术著作,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上帝在人类经验中的意义》(1912)、《道德及其敌人》(1918)、《人的本性及其再造》(1918)、《人与国家》(1926)、《自我及其肉体和自由》(1928)、《哲学的类型》(1929)、《个人主义的永恒因素》(1937)、《死和生的断想》(1937)、《活的宗教和世界信仰》(1940)、《人能造就什么样的人》(1942)、《科学与上帝的观念》(1944)、《人类经验中的不朽意义》(1957),等等。

14.5.1 自我和自我观

在美国人格主义者中,霍金是唯一极少使用“人格”这一概念的人。这是由于霍金本人的思想形成并不源于人格主义始祖鲍恩,而更多的是师承其导师、美国绝对唯心主义哲学家罗伊斯。但这并不是说霍金背离了人格主义,而毋宁表明了他的人格主义的独特性。这就是,以改造了的罗伊斯的“自我”和“自我意识”概念来替换“人格”概念,建立一种以“自我”为核心的人格伦理学。

从哲学或总体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霍金对“自我”的规定分为三个层次或三个方面。第一,就整个世界而言,自我是一切存在的本原,是时间与空间的焦点。在空间上,世界的存在包括诸多领域,而“自我”则是这些“领域的领域”(the field of fields),或者说是诸多因果性秩序上的“领域关系”之本。多个领域相互分离,因为有了“自我”,它们才彼此相关,获得统一的意义。自我是世界万物存在的意义之源。从时间上看,世界的一切变化同样源于“自我”,自我的创造是一切新事物的源泉。

第二,就自我的存在本身而言,自我乃是一种“反省—散漫的系统”(reflective-excursive system),亦即精神(心灵)与肉体的统一体。作为反省性的自我,表明着自我所特有的批判、反省、判断、选择和欲望特性,这即是精神人格的表现。作为散漫的自我,则是指肉体行为的自我。一切活动或行动都必须通过肉体的自我得以实现。因而肉体自我也是人作为特殊意志和特殊行为之存在的基本条件。“在这种意义上,没有作为其一部分的物质,就不可能有精神,没有肉身就不可能有精神。”〔120〕

如果说,肉体自我的存在使我们必须首先立足于人类生活的实在经验来认识一切,精神自我或心灵自我的存在则使我们有可能从人类生活的经验实在中进一步洞见到它所特有的“不朽意义”,这就是自我的精神意义,也即自我的第三个层次。在霍金看来,精神自我表现为无限的意义,而肉体自我则是有限的、暂时的,它只有现在而没有过去和未来。自我是“有限和无限的统一”〔121〕。精神自我是这种统一的基础和核心。正是这种精神自我的反省能力使自我具有一种内在的创造能力和追求意志。创造和追求使他趋向于某种希望和目标的实现,霍金将其称之为一种“实在意志”(will to reality)。“实在意志”是自我基于对直接生活经验的感受并在一种“对存在的没有表述出来的信念”支配下所产生的创造意志。它的本质是求得意欲的实现。但它不是尼采的“强力意志”,因为它要求实现的并不是某种权力或强力,而是趋向某种实在。故而,实在意义亦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意志,或者说,“我是”(I am)即“我意志”(I will)。

从“自我”的三种规定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自我”本身的多重表现,如“直接表现的自我”(the self of immediate expression)、“市场技术性表现的自我”(the self of marketable technical expression)、“游戏的自我”(the self of play)、“艺术的自我”(the self of art)、“美体的自我”(the self of bodily beauty)、“风范和仪态的自我”(the self of manner and carriage)、“情绪的自我”(the self of emotion)、“具有远大抱负的自我”(the self of aspiration)、“宗教情感的自我”(the self of religious feeling),以及“经验的自我”和“神圣的自我”等等。但是,自我的多重表现并不等于自我本质的多重分化,相反,从根本上来说,自我的存在最终可以归结为内在与外在两种形式的统一过程。霍金说:“自我当然不是静止的本质,它是由一种主要的欲望、一种欲望所激发起来的活生生的过程,这种意志追求以各种行为方式给予被感觉为一种独一无二的主观冲动或感情的东西以客观的形式。去‘认识’这个人,也就是去感觉他身上的这种追求,去看从这种追求中实现出来的东西和思想,去猜测尚未实现出来的潜在行为和思想。”〔122〕自我不是静止的本质性概念,而是一种内在与外在的意志追求过程。因此,认识某个人的自我或人格就不能从不变的观念出发,而只能从他身上具体感受和认识其思想和行动。这种对自我的感受和认识,便是我们所形成的自我观。

霍金认为,由于自我存在的复杂性,人们往往有两种不尽相同的自我观。一种是“内在的”自我观;一种是“外在的”自我观。依前者来看,自我即是我们对自己内在存在或精神存在的“稳定意识”。依后者来看,我们的自我不仅仅是独立的主体自我,而是一种外在肉体的客体自我。更有甚者,在“我的世界”里,我的肉体自我或客体自我乃是诸多客体性自我的一种。在这个世界上,还有许多“为我视之为他自我(other selves)的东西”。因之,“我是我自己,但我也是此一阶层、此一人种的一员”〔123〕。从人类所形成的这两种自我观中,便自然地导出两个带根本性的伦理学问题:一个是对自我存在本身的内在与外在、精神与肉体、主体与客体的双重认识问题;另一个是由此延伸出来的人类自我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霍金将前一个问题视为人性的灵与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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