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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霍金的自我人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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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与失败的一种意识。它是人们在任何时候所获力量的维护者……在这样一种意义上,良心原生于人的本性,这种意义是:正是在人的本性的能力容量之内,良心才因此成为一种领悟和控制其自身宇宙方向的自我意识。它不是一种本能。它是本能之自我整合的最新的一种最精致的工具。而且它也是使人类具有独特特征的工具。”〔147〕这两段话集中反映了霍金良心观的基本内涵:他阐明了个体良心的一般本质特征——良心作为一种人格自觉的自我意识、自我检省、自我控制和自我整合。

但是,就人性再造这一主题而言,良心的内在再造还只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更为复杂的方面是作为共同理性和共同良心之主体的国家或社会,以及与此相关的人的社会生活或社会道德生活。霍金指出:“如果我们把理性和良心这两个术语应用于行动而不是应用于理论沉思之中的话,也就是作为反思性意志和自我意识的意志来使用的话,那么,国家就可以按照这种观点定义为它的成员的共同理性和良心。”〔148〕只有明白国家的这一特质,我们才可以进一步理解国家或社会条件下的人的道德生活和人性再造的内涵。

在霍金看来,国家生活乃一种特殊的群体生活,它基于各小群体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非人格的和抽象的”;一种是“人格的和具体的”。前一种联系形式即是由群体活动所创造的共同生活,它关注的是群体成员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各成员自身的整体人格能力。后一种联系形式则是群体活动所创造的私人生活,它关注的不是成员间的外在联系,而是他内在的总体人格。霍金认为,后一种联系形式更为复杂和深厚,家庭的血缘联系便属于这种形式。而前一种则较为抽象和松散,人们的政治联系就是如此。正是这两种不同的联系形式产生了两种不同的人类社会生活秩序:公共秩序与私人秩序。在公共秩序中,占主导地位的不是“完整的个人”(the whole man),而只能是一种作为中心的“权力意志”。完整的个人或人格只能基于人格的具体联系之上才能理解。

霍金指出,国家是群体意志的主体,它“存在于其成员的意志实在之中”。因此,要理解作为国家之成员的每一个体的“外在性”(社会生活),就必须先理解国家的这种共同意志、共同理性和共同良心的本质。作为共同意志的主体,国家代表的是在这种共同意志基础上所确立起来的权力或力量。所以,权力意志是国家建立的基础,一切政治的或社会的秩序、政治制度、组织形式等,都是围绕这一权力意志形成和运转的。“简言之,国家为在人类历史中建立权力意志的客观条件而存在。”〔149〕这便是社会政治学的基点,而社会政治学的第一原理便是:“没有所为的权力,便不可能有任何所主的权力(there can be no power-over without power-for)”〔150〕。即是说,在政治生活中,共同意志建立的基础首先是权力的“所为性”,只有当这种共同意志能够代表每一个人的意志并为着每一个人时,它才能形成,才能称之为真正的共同意志,作为中心的权力意志也才能产生。从这种意义上说,个人的需要和正当意愿创造了共同意志和中心权力。进而言之,个人的需要创造并不断地创造着国家。

于是,在个人与国家之间便形成了如下特殊关系:首先是个人先于国家,因为正是他们的需要才产生了国家这一共同意志的代理者。其次是国家优于个人,因为个人的需要正好说明了个人尚未得到完善的发展和条件,国家的建立才是满足这一更高需要的手段和条件。霍金不乏深刻地指出:“正是个体的各种需要和首创[精神]创造了国家,并继续创造着国家。这意味着个体先于国家;也意味着国家先于完善的个体。他需要国家成为他在自己身上并使之成为的那个个人。”〔151〕事实上,在霍金这里,正是通过“个体意志”的吻合和循环运动,才表明了众自我(selves)的联合,表明了这种联合是如何形成一种“群体自我”(group-self)即共同意志主体的。在谈到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形式时,霍金就曾把权力分为“物质的”、“契约的”和“名誉的”三种类型。〔152〕他认为,国家的大部分权力都属于契约型的。各社会成员通过把自己的自我意志和自我权力按照共同的需求而联合起来,组成一种最适合的或具有共同理性基础的中心权力,这才产生了人类的政治生活,使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有了独特的政治学意义。

那么,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性的再造所通过的社会关系之政治学意义背后又有何道德和价值意义呢?更确切地说,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究竟如何?这种关系对人性的塑造产生着什么样的影响?对此,霍金并没有按常规方式来解释,而是给出了一个奇特的公式:

S=f(N,L)

在这个公式中,S表示社会联系(Social bond)与其成员的价值;L表示社会联系这种先决条件的层次(Level);N则表示群体中的各个体成员(Number)。该公式的释义为:社会联系与其成员的价值即是前者作为先决条件的层次和各联系成员的一种相互作用。若N(成员数)发生改变(以N+n表示),L(层次)也发生改变(以L-x表示),则S的价值也会发生改变(以S′表示)。当S′>S时,则意味着N(成员)量的增大,L(层次)亦增多。反之,当S>S′时,则N(成员)量减少,社会群体便会产生一种排斥n(新成员)的界限,这便是f(N+n,L-x)f(N,L)这一变化公式的具体意蕴。于是,我们在此就不难发现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复杂价值内涵。

霍金指出,在这一古老而重要的问题上,人们历来众说纷纭,各执千秋。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所谓“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1937年,霍金发表了一部题为《个人主义的永恒因素》的专著,该书的副标题是“献给约翰·杜威:多年争论中不断加深着友情的同志和对手”。在该书中,他一方面对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和伦理价值观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特别对杜威等人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观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作为西方最主要的价值观念,个人主义乃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产物。后者把个人视为社会或团体的基础与力量源泉,而社会则是个人自由发展的手段或条件。他说:“作为一种历史的事实,我们看到,个人主义是我们称之为‘自由的’那些理论和性情的产儿。‘自由主义’这个词意指一种对社会各单位的不可证明之力量的自信态度。它意指这样一种信念:任何社会的福利都可取得组成该社会的各个体的信赖。自由主义坚持主张,任何团体最伟大的自然资源便是它的成员之潜在理智和善良意志……”〔153〕在此,姑且不究霍金有关自由主义的解释是否准确,但他把自由主义理论作为个人主义的理论基础这一见解是正确的。对于霍金的争论对手杜威之实用主义哲学来说,这一见解尤其深刻。在杜威那里,自由是哲学文化精神的核心,也是一切道德价值观念的基础,更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因此,在杜威的哲学中,社会政治的自由民主与个人主义的文化价值观是相辅相成的。

然而,作为一位宗教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霍金的看法却不尽如此。一方面,自我人格是其哲学和伦理学的中心论题与逻辑出发点;另一方面,在这种自我人格之外,仍保留着某种作为绝对价值精神的神圣本体(上帝)之至尊地位。而在这两极之间,社会生活和社会联系又有着特殊的中介地位。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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