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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完整的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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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这样一种人道主义在人的自然存在和超自然存在中考察人,并且不给从神圣降到人的过程设置任何先验的限制,人们可以把它称为具体化的人道主义(the humanism of Incarnation)。”〔248〕简言之,新人道主义的首要使命是建立新人学,以引导人们重新发现自己的尊严和意义。人的重新发现以上帝的重新发现为先决前提。因为唯有上帝才能使人有可能重建博爱、趋向远大人生目标,从而在人生理想的“垂直运动”和人生现实创造的“水平运动”之间保持和谐统一,使人生理想与社会理想、现实创造与永恒超验的神圣追求臻于完美统一。换言之,“在这种完整的人道主义的视境中,趋向永恒生活的垂直运动与赖以在进步意义上显露人在历史中的实体和创造力的水平运动之间必须无任何冲动,相互间也不存在任何排斥,因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追求。而且,后者即历史进步的水平运动只有在它有力地加入前者即趋向永恒生活的垂直运动时,才能很好地获得;或者说才能免于转向人的毁灭。因为当这种水平运动拥有其合宜和暂时目的,且自身倾向于人在人类历史内的更好状态——尽管它为上帝王国、为每个个人和所有人类准备了这条道路——时,它才是某种超出历史之外的东西”〔249〕。

于是,我们终于看到,马里坦的人学重建决不止于以人的重新发现为其使命,而更多的是以上帝的重新发现为最终使命。因而,与其说这是一种人学重建,不如说是一种神学重建。历史多么富有戏剧性:当中世纪神学一步步脱离原始基督教所内含的那种被压迫民族和人民的反抗精神,疏远其固有的平等、自由和独立的内在革命性主题,并由此走向极端神秘主义和反人道主义时,自文艺复兴奋起的人道主义者们从基督教神学的反动和堕落中发现了致命的痼疾,喊出了“重新发现人”的时代强音,并欲置神学于死地。而今天,马里坦却以一位神学家的敏锐和犀利,又从世俗人道主义的历史演进中,发现了它一步步走向非人性、非人道深渊的恶果,喊出了“重新发现上帝”的口号。这种由神到人又由人到神的历史反复与转换,奇妙地再现了西方近现代哲学和伦理学发展所隐含的起伏跌宕、往返交替的人学主题变奏。

然而,历史的转换终究已非历史的重复。如果说,当年文艺复兴的人道主义者们在致力于“人的发现”时,不可避免地疏远和冷落了上帝的话,那么,今天的马里坦及大批神学家们则要高明得多。他们清醒地意识到,“人”业已成为西方乃至全人类观念世界里永远不落的太阳,任何疏远和冷落人的做法都将为时代所不容。因此,他们在忠实承诺其神学天职的同时,并没有忘却保持这种承诺之现实有效性的世俗前提,提出了在重新发现的上帝身上重新发现人的主张,使人与上帝成为“人学重建”的统一主题。于是乎,我们在今天悠远的教堂钟声中,听到了人类动情的吟唱,它构成了现代西方文化中一部神人齐诵共鸣的和声。夕阳晚霞中那袅袅升腾的人间炊烟与挺拔高耸于苍茫天宇的教堂塔尖相互缠绕,交织成一幅天国人间共一体的美妙写意。因此,在马里坦这里,人的发现与上帝的发现、人学的重建与神学的重建、人的使命与上帝的工作,都是相互统一的。他意味深长地说道:“我的新人道主义当然希望改变资产阶级的人。要这样做,也需要改变人本身。的确,归根结底这是所有问题的全部,也就是说,在这些词的基督教意义上,问题的全部就在于‘旧人’应该死亡,应该让位于‘新人’。在人类种族的生活中,如同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一样,这种新人的成长正缓慢地趋于我们时代的丰富性,我们存在本身的最深刻的冲动将获得实现。但另一方面,这种改变又要求尊重人的本性和这种上帝图像的本质急迫性,尊重超验价值的至上性,这些超验的价值将能容纳这种更新,并为之做好准备。再一方面,它也要求我们意识到这种变化不仅仅是人的工作,而且首先是上帝的工作,是人与上帝之联合的工作,它不是外在手段和机械手段的结果,而是生命原则的结果。这是不可改变的基督教教义。”〔250〕

15.4.2 人的权利与自然法

如前所述,马里坦认为,完整的人道主义要求以一种新社会政治哲学为条件。这就意味着在基督教的视境里,人道主义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人学问题,同时也涉及广泛的社会政治哲学问题。德与法、人的权利与自然法这些传统观念的关系构成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方面。

马里坦认为,人的权利问题总与自然法观念相联系,而“自然法的观念是一种基督教的和古典思想的遗产。它并不是复归到18世纪的哲学,18世纪的哲学或多或少扭曲了它,而是要返归到格劳修斯以及他以前的舒尔莱兹(Suarez)和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进而返归到托马斯·阿奎那;再返归到圣·奥古斯丁和教父们,以及圣·保罗;甚至返归到西塞罗、斯多亚派和远古时代的伟大道德学家及其伟大的诗人们,特别是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他们是自然法永恒的英雄。古代人将自然法称之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这是最适合它的名称”〔251〕。马里坦的这种历史“返归”,本义是表明自然法这一概念渊源于基督教早期教义,乃至更早的古代政治文化传统,它的本质特征是以一种不成文形式所表达的人性之天然法则。

人的本性理论是自然法确立的根据。人人都有一种相同的本性,预定着“人是一种天生赋有理智才能的存在,他以对他所作的理解而行动,因此以其决定他自己所追求的目的的能力而行动。另一方面,由于拥有一种本性并在一种既定的决定方式中所构成,人显然拥有与其本性构成相应的种种目的……这意味着,凭借人的本性自身,便存在一种秩序或一种气质,它是以人的理性所能够发现的,根据这种秩序或气质,人的意志必须行动,以便使它自己与人类的必然目的相协调。这不外乎就是不成文法或自然法”〔252〕。这即是说,所谓自然法即是人的本性固有的法则,它的根基就是人性。

那么,按照自然法所赋予人应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呢?马里坦认为,人的权利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有多种形式。其中,它们各自由自然法、成文法(statute law)或国家法所赋予。比如说,财产私有权虽然植根于自然法,但却由成文法或国家法给予特殊的规定,而个人的生存权则是由自然法所规定的。依此,我们可将人的权利划分为三大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

第一类是“人类个人的权利”。这类权利基于自然法的要求,它包括:(1)存在的权利;(2)个人自由的权利或作为自己主人或自己行动之主人来处理自己生活的权利,以及在上帝和团体法律面前为这些行动负责的权利;(3)追求合理人生和道德人生之完善的权利;(4)沿着上帝指明的通过道德和良心认识到的道路而追求永恒生活的权利,教会或其他宗教家庭自由践履其精神活动的权利;(5)追求一种宗教使命的权利,追求宗教秩序和群体的自由之权利;(6)按自己的选择完婚和哺养家庭的权利;(7)家庭、社会尊重其构成的权利(这种构成基于自然法,而不是基于国家法,且根本上包含着人类的道德);(8)保持自己身体完整的权利;(9)财产权利;(10)人类个人都被视作一个个人而不是作为一种东西来对待的权利。〔253〕

第二类是“市民个人的权利”。这类权利基于成文法的保护,它包括:(1)每个市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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