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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尼布尔的基督教应用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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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面临着两方面的使命:一方面是在宗教与世俗的紧张对峙中确保前者的合法地位,在伦理学上便是调和宗教伦理与世俗伦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是澄清宗教内部的混乱,正本清源,恢复真正的“基督精神”,并使之在现代文明条件下发扬光大。这两个方面的使命构成了尼布尔整个思想尤其是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

调和宗教伦理与世俗伦理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调和基督教伦理和理性伦理之间的矛盾冲突,澄清两者之间的性质、功能、实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找到两者间的契合点与分歧点。在尼布尔看来,近代以来的世俗伦理主要是一种理性伦理,它是在文艺复兴以来反基督教神学和科学精神的节节胜利的凯歌声中逐渐形成和高昂起来的。但是,西方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充分地表明,作为西方近代世俗伦理之对立面的基督教伦理并没有被摒弃,而且愈来愈有力地显示出它强劲的生命力,反之,近代理性伦理却越来越暴露出它的狭隘性和之于现实生活的无能性。这不啻对基督教伦理的重新召唤。

尼布尔指出:“从本质说,宗教乃是一种绝对的意义。”〔303〕但现代人却总是从自身的伦理渴望而不是从绝对的宗教视境来对待道德问题,因而,现代的一切道德成就都是不充分的。人类生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宗教,唯有宗教才能达到对人类生活的深刻理解,洞彻道德的绝对意义,真正揭示出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本质。尼布尔如此写道:“宗教对道德的独特贡献在于它对生活的深刻理解……一种宗教的道德为其追溯各种力量的深度感所驱使,它追溯这些力量的某种终极起源,并将各种目的与某种终极目的联系起来。它不仅关注当下的价值和反价值,而且关注善恶问题,不仅关注直接的对象,而且关注终极的希望。它为原始的‘何处’(whence)和最终的‘为何’(wherefore)而烦恼。它之所以为这些问题所烦恼,是因为宗教将生活和存在作为一种统一体和意义内聚力来加以研究。”〔304〕

在尼布尔看来,道德是人类生活的理想反映,它应当揭示人的道德生活的整体意义和终极目的意义,唯有宗教才能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宗教对人类生活的深度理解表现在它对人类生活、存在、行为和关系的统一把握和对绝对理想意义的领悟。这种理解深度首先在于认识到宗教意识创造了道德领域中价值现实与价值理想的永久性紧张。人类正是通过这种紧张而领悟到生活的意义、产生理想的追求并意识到自身所承诺的责任。换言之,“宗教意识中的深度创造了是然(what is)与应然(what ought to be)之间的张力。它使每一支道德行动之箭都张弓即发。每一种真正的道德行动都追求建立应然,因为行为主体感到必须对这种理想负责,尽管历史地看它并不能实现。因此,基督教相信爱的理想在上帝的意志和本性中是真实的。甚至尽管他知道历史上这种理想之纯形式的实现遥遥无期”〔305〕。

然而,并非所有的宗教都能达到这种对生活的深度理解。唯有高级宗教才能如此。原始人的宗教和现代一些过极的宗教流派都不具备这一功能,前者“满足于某种有限的宇宙”,而后者又只“满足于一种表面的宇宙”。“对于原始人来说,部落或王权(the majesty)与某种自然力——太阳、月亮、山川或生殖过程——的神秘统一可能是一种有意义的存在之神圣中心。对于现代人来说,可观察的自然法则的结果或可以设想的日益增长着的人类合作的价值,就足以建立一种精神安全感,足以消除混沌的恐惧和世世代代困扰人类精神的无意义性。”〔306〕前者失之于朴素和狭隘,后者失之于肤浅和天真。

尼布尔进而指出,宗教所产生的是然与应然之紧张不独具有价值存在的形式意味,而且也具有价值实现之动态内容展示的过程性意味。从后一种角度来看,是然与应然之间的紧张即表现为历史与超越之间的紧张。“任何类型的宗教的伦理有效性正是由它们在历史与超越之间的紧张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有两个方面,即“这种超越真正超越各种历史价值或成就的程度”和“这种超越与历史所保持的联系的程度”。前一方面促使“任何相对的历史成就都不可能成为道德自满的基础”,因为宗教的永恒超越性使得任何已有的历史性道德成就都只具有相对的价值意义。后一方面使宗教的超越价值目标不至于脱离历史、否认道德发展的历史真实意义。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宗教所创造的“是然与应然”或“历史与超越”之紧张,成为人类道德生活的“牵引力”和“动力”。

就此,尼布尔批判了基督教宗教中的两个宗派。一个是传统的“正统基督教”,它的缺陷是“过早地把上帝的超越意志与教规性道德教条”同绝对的宗教超越本质(上帝)同一化,使宗教陷入无限超越与相对有限的自我矛盾之中。另一种是现代的所谓“自由派基督教”,它的失败是将“商业时代的各种相对的道德标准”与基督教绝对的“超越伦理”混同起来。于是,宗教的内在紧张感便逐渐消失,道德的内在紧迫感为一种伴随着现代文明成就的“道德自满”所代替。这就是现代宗教失败的根本原因所在。〔307〕

显然,导致现代宗教伦理过于世俗化的原因是因为人们误解了宗教伦理的本质。在尼布尔看来,宗教伦理之不同于世俗(理性)伦理,其根本在于它们各自不同的道德理想层次:“一种理性的伦理以公正为目的,而一种宗教的伦理则以爱为理想。”具体地说,“一种理性的伦理追求把人的需要与自我的需要纳入平等的考虑之中。而宗教伦理(基督教更为特别,尽管不是唯一的)则坚持认为,在没有仔细计算(computation)之相对需要的情况下应该满足邻人的需要。这种对爱的强调是绝对的宗教意义的另一个结果。一方面,宗教把仁慈的情操绝对化并使之成为道德生活的规范和理想;另一方面,它给予邻人的生活以超越的和绝对的价值,因而鼓励对邻人的同情。……因此,它在伦理意义上要比那种由理性所促进的公正更为纯洁”〔308〕。很明显,尼布尔从确定两种伦理的价值理想出发,给两者划分出不同的层次。他认为,爱的伦理高于公正的伦理,而其间高低层次的差别则在于它们各自所包含的功利算计的多寡轻重。基督教伦理以“爱邻如爱你自己”为基本道德原则,它不考虑道德行为的功利价值,而只关注其动机的纯洁,爱或仁慈感具有绝对的道德命令意味。反之,公正的伦理则首先以自我与他人之需要的平衡为基础,并不具备绝对的理想价值。两相比较,“爱的原则比公正的原则要求更高”〔309〕,自然,宗教伦理也就高于理性伦理。

那么,两种伦理的差异是否同时意味着两者的对立或无关呢?或者说,在道德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现代文明条件下,两者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这是尼布尔所要具体解释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涉到对宗教与理性乃至宗教在现代文明中的地位的认识。

尼布尔认为,理性伦理之所以是以公正为目标的伦理,是因为它特有的历史使命所致。理性伦理和科学一样是现代西方文明的文化产物。当西方进入产业社会以后,物质的生产与交换、商品经济以及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人道主义伦理价值观念,要求道德建立一种合乎理性要求的公共秩序,以适应现代西方世俗生活的道德需要,这就注定它必须把公正作为自身最高的价值目标。与此不同,基督教伦理则忠实于它的原始本义,把爱视为与宗教完善之超越理想相一致的道德价值,它追求的不是任何相对的功利价值,而是绝对的理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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