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8.2 斯金纳的行为技术伦理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

由和尊严的斗争一直以捍卫自主人为目的,其着眼点并非是修正人生存于其间的强化性相倚联系。我们完全能掌握一种行为技术,它能更成功地减少行为的不利后果……并能使人类取得自己所能取得的最大成就。”〔83〕无论自由论者是否接受行为技术学,只要人们正视几千年来人文科学和人性认识的无能与停滞不前这一事实,就有理由提出挑战。

18.2.4 惩罚与责任

要解释人类行为的可操作性并对其实施科学的控制,就不能不回答行为的限制和责任问题,对斯金纳的行为科学来说尤其如此。

斯金纳指出,惩罚是传统道德观念中用以限制人们任意行为的基本方式,责任则是这种限制所产生的道德的和社会性后果。这种惩罚性限制与行为科学所主张的行为控制是完全不同的。用脚镣手铐、监狱牢房等惩罚形式确乎可以控制人们的某些行为,但它是不彻底的、不科学的,也使人真正的尊严和价值荡然无存。惩罚不是对人的行为的科学控制,它“通常指由他人蓄意安排的相倚联系。他们要安排这类相倚联系,那是因为其结果对他们有强化作用”〔84〕。但这种“蓄意安排的”惩罚性相倚联系也不是一种“厌恶性控制”。因为前者“被用来引导人们不要以一定的方式行事,而厌恶性控制则是要引导人们以一定的方式行事”〔85〕。惩罚即是强行禁止行为,而控制却不尽然。科学的行为控制是通过揭示行为的相倚联系和强化性效果来引导行为者以恰当合理的方式行动。这种引导的关键倒不是使人们从善弃恶,而毋宁是要人们“行为得当”〔86〕。

斯金纳批评了传统的道德善论。按传统观点来看,限制(惩罚)行为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弃恶从善,善行即美德,而美德又被看作是人的价值或尊严的组成部分。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在他看来,任何行为的控制都与人的价值尊严成反比关系,控制愈严,表明人的自由度愈小,尊严愈低;反之,控制愈弱,人的自由度就愈大,尊严就愈高。

与“惩罚”概念直接相关的是“责任”概念,后者直接引发有关惩罚控制的问题。按传统见解,“责任”是使人有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特性之一。所谓“负有责任”的人也即是“应得奖惩”的人。在传统道德中,责任还与自由直接相关,人们常说唯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对其行为负责。斯金纳认为,这种说法有两层意思:如果我们偏重于人的自由,那么,说某些人有责任就是指我们不得不干涉他们的自由。“因为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他们就没有责任”。如果我们偏重于人的责任,亦即要对他们保持一种“惩罚性相倚联系”,以促使他们对其行为负责〔87〕。可见,这一传统论断是不确定的、或然的。

在斯金纳看来,问题的关键既不在于惩罚,也不在于责任(感),而在于对行为的有效控制。或者说,在于建立一种有效的行为控制技术。对行为者的惩罚本身并不能解决人们的行为问题,人们之所以会做出错误行为,决非因为他们主观情感一类的动机使然,更主要的是行为环境的问题。人的行为受制于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因而应该对行为负责的主要是环境而不是行为者。要控制错误行为的发生,根本的问题是要控制和改造环境,使环境更适宜、更安全。事实证明:“物理技术减少了人们受自然惩罚的机会,而社会环境改变之后则可减少操在别人手中的惩罚。”〔88〕唯科学方能减少人们行为的误差,使之趋于合理。这才是解决行为问题的关键所在。斯金纳说:“问题的实质在于控制技术的有效性。任凭加强责任感,我们无法解决酗酒和少年犯罪问题。该对错误行为‘负责’的是环境,也正是环境需要改变,而不是个人的一些性质……我们只为一个目的:使环境更安全”〔89〕。

把行为控制的目标和行为责任的归属问题指向环境,意味着对传统道德观念的两个重要改变:一是超脱出那种始终纠缠于自由、价值和尊严与行为责任之因果关系的圈子;二是排除以行为者的主观内在特性或动机来解释行为责任并依此实施奖惩的传统做法。从而根本摆脱传统的自由、价值、尊严等人文价值观念的束缚,把行为的规范纳入科学的控制之中,把环境作为责任的主体,促使人们更加努力而科学地改造、控制和创造更安全、更合理的环境,更准确地操作自我行为,最终实现人类和社会的进步。斯金纳如此写道:“开脱责任事实上是责任的反面,那些要对人类行为做些事的人,无论出自何种动机,都成了环境的一部分,责任也转嫁在他们身上,在陈旧的观念里,不成功的是学生,做错事的是孩子,违法的是平民,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懒惰。但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没有愚笨的学生,只有不合格的教师;只有不好的父母,而没有坏孩子;少年犯罪是由执法机构造成的;没有懒惰的人,只有不当的奖励制度。但是,我们不禁反诘一句:为什么教师、父母、官员和企业家总是有错?……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它总是想把责任推给谁,它假定存在责任的因果锁链,最终应负责任者就在锁链的起点。”〔90〕斯金纳的诘问颇有意味,其实质在于,不应当把责任的主体归因于人或人的某些特性,而应归于环境,尤其是社会环境。科学的行为控制首先且根本是环境的控制。

由此,斯金纳还对几种传统的限制行为的方式提出了质疑。依他划分,传统的行为限制方式有五种,它们均是作为惩罚的替代品而被创造出来的:(1)自流放任法(Permissiveness),即彻底地放任人的行为;(2)助产控制法(The controller as Midwife),即苏格拉底式的引导法;(3)指导法(Guidance);(4)依赖事物法(Building dependence on thing),即以物性指导代替人为指导(如用钟表指导孩子按时起床);(5)改变思想法(Changing mind),即以思想工作促使或引导人的行为,它是一种内在控制的方式。这五种方式构成了千百年来人类控制行为的基本方式,但都无法达到科学的层次。放任法是一种不用控制的控制方法,结果导致行为的灾难性后果,行为责任被转嫁到别的相倚联系之上。助产法似乎克服了无责任归属的毛病,但仍囿于人自身,指导法亦复如此。所谓改变思想的方法把一切都归咎于主体的内在品性改造,无法达到行为之科学控制。依赖事物法较之其他四种方式要严格得多,因为它已接近靠科学事实指导人的行为操作的途径。但它并不全面,尚未看到人的行为对事物环境的反作用因素。因此,斯金纳将上述传统方式归于错误的行为控制方式,决心建立严格而有效的现代行为技术控制方法。这种方法以行为科学为理论基础,以改变和控制环境为主要目标,最终求得行为控制与环境控制的协调。因而,在解释行为技术及其与传统人文科学的区别,以及行为控制与责任的关系之后,斯金纳最后将其行为技术伦理落实在社会环境的设计和改造之上,提出了他的“文化设计”理论。

18.2.5 文化设计:行为主义乌托邦

文化观是斯金纳行为技术伦理的扩展,也是其整个行为科学的社会理想图式。前已备述,斯金纳在阐释其行为技术之基本理论时,论及个体行为与他人行为或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个人行为首先是为我的或自为的,但在相倚联系中,个体通过这种联系也可以使其行为产生有益于他人和社会文化的强化性效果。在阐述其文化观时,他又认为,文化即是人类个体所置身于其中的“强化性相倚联系”〔91〕。或者干脆说,“社会环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