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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斯金纳的行为技术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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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即是文化”〔92〕。任何一种文化都处于不断变化的演进过程之中,如同某一物种一样,文化本身“是因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而受到选择的”。这就是说,文化的演进同人类行为一样受到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但文化一旦形成,便自有其特殊规律,它本身的存在及其演进过程构成了人类行为所倚赖的特殊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也就是特殊之社会环境。

文化的生存与文化主体(人)的生存相辅相成。一方面,它帮助其成员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使其成员得以生成发展;另一方面,文化成员也以其强化性行为维护和促进他们所倚赖的文化之生存与发展。文化既可以生存,也可能消亡,一如物种之进化。因此,文化之生存对其成员来说便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价值。在斯金纳的行为技术伦理中,基本的价值有三种:一是个人利益,二是他人利益,三是“文化的利益”〔93〕。在这三种价值中,个人利益是首先的,但文化的利益更为普遍和长久。在某种意义上,维护文化的利益甚至超过个人利益的追求,因为这种维护行为“无法追溯到个人利益,甚至当其被利用来为他人利益服务时,也是如此;因为文化的生存超过了一个人的生命期,它无法起条件性强化物的作用”〔94〕。

所以,斯金纳指出,为了维护和发展我们的文化,必须要有一种对文化发展的长远设计。文化设计是行为科学的重要内容,而且,它同人类行为的控制和操作一样必须建立在行为科学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对行为的科学分析,“指出需要产生哪些行为,修正哪些行为,然后据此安排出相倚联系”,使人类行为的操作与文化的生存发展要求相互协调,才能设计出一种有生命力的文化体系。他说:“明晰的设计可以通过加速文化演进的过程来促进这种利益(指文化利益——引者注)。由于科学行为与技术行为有助于更好的设计,因而它们是文化演进中的重要‘变异’。”〔95〕所以,科学的行为控制是科学的文化设计之重要条件。

在斯金纳看来,行为技术本身在道德上是中性的,“它可以被恶棍利用,也可以被圣人采纳。一门方法论并不能提供任何价值标准来指导人们正确运用这些方法”〔96〕。就文化的整体设计而言,人们对行为技术的运用也是两可的。有的人可以把自我个人利益当作文化的利益,以此来利用文化的作用为自己服务。另一些人则相反而行。因之,在文化设计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文化设计包括三种不同层次的价值,因而文化设计者本身的价值观对整个文化设计将产生直接影响。若设计者是一个个人主义者,则他将把自我的个人利益作为文化设计的“终极价值”;如果他能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他就会以他人和社会价值为文化设计的核心;如果他所关心的主要是文化本身的利益,则他会着重考虑整个文化的生存发展,更强调文化之整体价值的核心地位。

其次,文化的延续有赖于其成员的知识和行为。斯金纳认为,一种文化的维护与发展需要多种条件,它不仅需要那些“能维持富有成效的劳动的经济性相倚联系”,有赖于生产手段和自然资源的开放利用;而且也直接依赖于其成员的行为和科学知识,它们是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之源。另一方面,文化要赢得其成员的拥护,就必须尽量满足他们为追求和实现自己幸福所需的充分条件。否则,就会遭到拒斥和背叛。斯金纳这样写道:“文化需要其成员的支持,如果它要杜绝其成员的不满和背叛,则必须为他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幸福提供条件。”〔97〕

再次,文化的发展需要稳定,也需要变革,但不是“超速的文化”。斯金纳指出,人类文化必须世代更替,这种延续需要稳定,过急的改变会造成文化的紊乱;另一方面又需要创造和革新,特别是其成员不断地反思其习俗行为,勇于尝试新的行为,从而为文化的发展提供新的力量和手段。任何文化要保持健康,都必须避免对传统的过分迷恋和对新事物的恐惧,在创造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斯金纳正确地说:“文化必须保持适当的稳定,但它又必须有所改变。如果一种文化一方面能避免对传统的过分尊重和对新奇事物的惧怕,另一方面又能避免超速变化,那么,它可能成为最强盛的文化。最后,如果它能鼓励其成员认真反思自己的习俗行为,并勇于试验新的行为,那么它将拥有一种能特别有效地维护自身之生存的手段。”〔98〕这种对传统的理智反省和批判、适度的创新和尝试,是文化发展的正确道路,是新文化取代旧文化的基本方式。“向新文化的过渡是通过与过去文化的某种形式的决裂来实现的”〔99〕。决裂意味着创造和新的尝试,它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但“失败并不总是错误,它可能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所能做出的最好努力。真正的错误是停止尝试”〔100〕。

复次,文化设计必须注意到文化的控制与反控制之相互制衡机制,以求健全而稳定的文化进步。既然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特殊的相倚联系或社会环境,它对人的行为有着外在控制力,那么,“对文化的有意识设计意味着对行为的控制”〔101〕。另一方面,文化的改进和设计又是由人来完成的,文化的设计者可以对文化有不同性质的利用和操作。因之,在文化的整体设计中就需要有一种控制与反控制的相互作用机制。斯金纳认为,文化中的控制与反控制或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决定的,这种相互控制是一切科学的特征,如同在科学研究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样。培根曾经谈到,人只有服从自然、认识自然,方能利用自然、支配自然,这就是科学所包含的人自之间相互控制的关系。在文化设计中,人们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相互控制之关系的存在,问题在于如何对文化的设计者、控制者实施“有效的反控制”。斯金纳认为:“如果安排有效的反控制,从而使一些重要的后果对控制者的行为施加影响,这乃是一个至关紧要的问题。”〔102〕这一问题的解决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建立有效的反控制系统,使设计者和控制者与被控制者都处于一种相互平衡的社会性相倚联系之中。第二,使设计者和控制者本身成为其所控制的群体中的一员,以避免他们享有超于被控制之群体以外的特权而逃避被控制,甚至滥用控制。现代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相互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人人既是控制者,也是被控制者。

所以,斯金纳认为,文化的控制与反控制与其说是人人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不如说是群体文化对个人行为的控制。这种文化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常常被人视为违反道德伦理的。因为,文化要求人们放弃或牺牲现实的利益,使他们置于长远利益或整体利益考虑的控制之下。然而,斯金纳强调,这种控制的实质并不是反道德的,它的目的同样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存价值,只不过是要求人们更好地适应环境、求得群体或文化整体更大、更长远的生存性价值,而使他们置于更大的环境控制之下罢了,因而,它是使个人行为获得长远之社会伦理价值的必要途径。他说:“没有任何帮助,个人很难在自然性或社会性相倚联系的作用下自发获得道德或伦理行为。群体用法典或法规来阐明其风俗习惯,它们告知个人应当如何行为;此外,群体还借助于补充性相倚联系来推行这些法律。群体通过这种方式提供了能促使个人做出良好行为的相倚联系。格言、谚语和其他形式的民俗智慧为人们提供了遵守法规的理由。政府和宗教明白无误地制定出它们力图维系的相倚联系;而教育则向人们传授这样的法规,遵循这些法规,受教育者不用直接承受自然的或社会的相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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