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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的类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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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节分别提出了四类国际规范和三个建立新国际规范的机制。本节将运用这些类型来讨论国际领导类型和国际规范类型变化之间的一致性关系。本节还将依据实例讨论国际规范演变的方向。



由国际领导塑造的规范类型


(1)当国际领导是强权型时,其行为往往会削弱道义规范,促使其他国家遵循强权政治的原则。强权型领导国经常支持或鼓励其盟国对敌国采取争斗的立场,这客观上强化了它们对强权政治原则的信仰。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当强权政策有可能带来更大的利益时,强权型领导甚至可能以强权行为应对其他国家的道义行为。这样的行为给坚持道义原则的国家带来严重伤害,从而在客观上弱化其他国家对道义规范的信仰,促使它们增强采取强权原则的倾向。

战国时代后期,秦国建立了一个典型的强权型国际领导。秦国依据强权原则采取了残暴的对外政策,违反国家间的协议,吞并遵约国家的领土,因此其他国家都将秦国视为一个虎狼之国。[1]秦国的野蛮行为导致其他国家采取强权政策应对它。例如,在与赵国就结束战争的谈判中,秦国提出赵国割让6座城池给秦国作为结束战争的条件。赵国大臣虞卿向赵惠文王进言:“且秦,虎狼之国也,无礼义之心。其求无已,而王之地有尽,以有尽之地,给无已之求,其势必无赵矣!”[2]赵惠文王接受了这个建议,认为继续抗秦战争比与秦国签订和平条约更有利于生存。后来,赵惠文王与齐国结盟,继续抗秦的战争。[3]

(2)昏庸型国际领导的恃强凌弱行为导致阴谋和欺骗成为规范的行为。昏庸型国家是不负责任的国际领导,恃强凌弱的原则使其对外政策行为前后不一。这与霸权型国家的双重标准原则不同。霸权型国家重视盟国对自己的战略信任,昏庸型国家则很少顾及与盟国的战略关系。由于昏庸型国家缺乏战略信誉,其他国家(包括其所谓的盟友)都不信任它。《左传》中写道:“信不由中,质无益也。”[4]昏庸型国际领导不讲战略信誉,而其他国家的实力比它弱,战略利益比它少,于是其他国家就更不会严格履行承诺。在战略信誉无法维持的环境里,战略阴谋和欺骗就会成为流行的国际规范。

在春秋到战国的过渡时期(前476—前406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霸权国承担过体系领导,多数大国都属于昏庸型。因此,恃强凌弱原则成为当时华夏体系内大多数国家遵循的规范。在陷入内战的国家里,经常盛行着恃强凌弱的规范。例如,民国初期(1911—1928年)军阀混战,2011年以来利比亚、叙利亚和也门也是如此。这是因为一个处于内战中的国家是个无政府体系,这与国际体系的性质相同。在这种完全无政府的社会体系中,行为体主要是由人的自然属性驱动的。

(3)如果国际领导是王道型的,它的行为将符合道义原则,有助于以道义规范取代强权政治规范。领导国的道义行为可使其他国家相信,遵循道义原则有利于国家实力的上升和国家的繁荣。荀子说:“故用国者,义立而王。”[5]这句话意味着,推行道义规范是成为王道型国际领导的必要条件,当然这并非充要条件。王道型国家的基础是拥有比其他国家更强大的物质实力并实行道义外交政策。要建立或维持道义规范,领导国需要有能力奖励遵守道义原则的国家,惩罚违反道义原则的国家。故此,奉行道义原则的领导国需要以合法的武力方式建立和维护道义规范。

本书第一章从政府层面对道义下了定义。因此,王道型国际领导通过军事手段建立或维持国际道义规范是正义的。中国古代思想家把道义定义为正义的目标而不是非暴力的战略,促进道义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使王道领导的军事行为合法化。《吕氏春秋》是春秋后期的一部百科全书,其中写道:“古圣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6]有一个古代案例可说明这种观点。约在公元前21世纪,夏朝第一位王大禹对三个少数民族部落发动了战争。[7]墨子是反对一切战争的中国古代和平主义者,连他都认为这场战争是正义的。[8]

(4)霸权型国际领导实行双重标准原则,其他国家也照例以道义原则对待盟国,以强权政治原则对付敌国。虽然霸权型国际领导的道义行为有助于推进与盟国互动的道义原则,但也促使双重标准原则成为国际规范。所以,霸权型国际领导为了保持霸权,就得采取道义政策在盟国间建立起战略信誉。正如公元前529年鲁国大臣子服惠伯所说:“夫盟,信之要也。”[9]为了巩固和扩大同盟,霸权国需要遵循道义原则为其盟国提供安全保护。霸权型国际领导增强道义规范的机制与王道型国际领导的机制一样,即胡萝卜加大棒。

以强权政治原则为指导的霸权行为,则会促使其敌国以同样的方式做出反应,从而使强权政治原则成为霸权国与敌国之间的规范。例如,苏联解体后,时任俄罗斯总统叶利钦迫切希望加入西方阵营,并按照西方国家遵守的国际规范行事。然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利用叶利钦按西方规范行事的机会,向东扩张压缩俄罗斯的战略空间。北约以进攻的方式回应俄罗斯对西方规范的向往,这削弱了俄罗斯对西方规范的信任。故此,普京上台后,俄罗斯恢复了以强权政治为原则的外交政策。[10]2008年,格鲁吉亚利用军事手段解决南奥塞梯问题,当时北约成员国对此视而不见,于是俄罗斯不仅出兵格鲁吉亚,而且支持南奥塞梯建立共和国,支持阿布哈兹脱离格鲁吉亚。[11]

霸权型国际领导所遵循的双重标准原则是由其与盟国和敌国的关系决定的,因此与规范变化的方向没有冲突。通过榜样-效仿、支持-强化、惩罚-维持三个机制,其双重标准行为促使其他国家在决策中也采取双重标准原则,对盟国实行道义原则,对敌国实行强权政治原则。例如,西方国家容忍以色列拥有核武器,但不能容忍伊朗的核项目。双重标准行为是与国际体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一致的普遍现象。事实上,双重标准原则不仅适用于霸权型国际领导与其盟国和敌国的不同关系,而且适用于与其相同和不同类型国家的关系。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这是由当时的两个超级大国美国和苏联在区分核国家与无核国家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的规范。这个条约已被广泛接受,成为核军控领域的全球规范。[12]



国际规范的演变方向


国际规范类型的变化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这是个关于国际规范演变方向的理论问题。文特把国际规范分为三种类型:霍布斯文化型规范、洛克文化型规范和康德文化型规范。[13]霍布斯文化型规范指的是敌人之间的对抗规范,洛克文化型规范指的是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规范,康德文化型规范指的是朋友之间的合作规范。[14]文特认为国际规范是单向演变的,他说:“在本章结论里,我会讨论随着时间推移产生进步的问题,我认为,虽然不能保证国际时代会朝着康德文化型规范前进,但至少它不太可能倒退。[15]

文特的线性历史观既缺乏历史证据,也违背了理论逻辑。如果我们只看二战结束以来的欧洲历史,国际规范的演变方向可能支持文特的观点。但是,如果观察更长时间和更广泛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国际规范并不是朝着一个进步的终端演变的。先秦时期华夏体系国家间规范的变化是个古代例子。春秋时期(前770—前4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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