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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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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应当”这一价值词与命令有着特殊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使道德判断与日常的描述判断区别开来。

在道德判断中,“应当”与“善”是两个主要而典型的价值词,它们的使用常常表达着道德判断的不同依据;反过来,根据不同理由所做出的道德判断往往通过使用不同的价值词来表达。按黑尔的见解,道德判断的根据无外乎两种:“一种是涉及利益,另一种是涉及理想。”〔383〕他把这两种具有不同根据的道德判断称之为“功利论的”和“理想主义的”。一般说来,前一种道德判断常常使用“应当”来表达;而后一种道德判断则用“善”来表达。他说:“在我们基于他人利益的考虑基础上做出道德判断,并从这一基础中推出道德原则的地方,我们是按照‘应当’来表达这些判断的;但当我们基于我们的人类至善理想(ideals of human excellence)来做出道德判断时,我们是按照‘善’来表达这些判断的。”〔384〕这就是“善”与“应当”两个价值词运用于道德判断中时所产生的不同区别,这种区别与其说是价值意义上的,不如说是语言功能上的。不过,这种区别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时候,它们也可以相互替用。

应该说,黑尔关于价值词的逻辑分析是有积极理论意义的。它突出地表现在,价值词的分析深化了黑尔关于道德语言和道德判断的理论。语词是构成语言的基本要素,价值词是道德语言中的骸骨。语言本身的特性只有通过语词的特性、语词的组合关系及其具有使用的语言环境(即上下文关系)才能表现出来,道德语言也不例外。从这一点来看,黑尔对价值词的典型解剖,无疑是有助于深入理解道德语言的。同时,正如黑尔所指出的那样,道德判断的表达形式是道德语言,价值词是道德判断和评价的文字载体,价值词的选择和运用直接关系到道德判断的意义表达和功能履行。对价值词的具体分析,实际上也就是对道德判断的语言学和逻辑学论证,它的意义远远超出语词分析本身的一般语言学意义,对于具体探究道德判断的构成、作用及表达形式等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黑尔对几个典型价值语词的分析,确乎包含着自己创造性的见解,他不单洞悉到“善”与“应当”之间的不同道德功能,而且揭示了它们在具体的不同种类的道德判断中所表达的特殊伦理意义,在理论上正确地揭示了“善”、“应当”的逻辑含义和使用语境。然而,黑尔对“价值词”的分析,毕竟还停留在一般的语言逻辑分析层次,它远没有达到对道德语言的一种历史的解释,在这一点上,它与现代解释学在语言文化阐释方面的贡献还是有相当距离的,这也许反映出语言的逻辑分析与文化阐释之间的思维层次差异吧。

9.2.4 道德思维:层次、方法和出发点

20世纪80年代伊始,黑尔发表了一部他后期的重要伦理学著作《道德思维》。该书一方面承发了他20世纪50、60年代的基本伦理学观点,另一方面又对他早期的思想他了较大的更改,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元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靠拢的趋势。因此,与他前期的伦理学观点有些矛盾。为了对黑尔的伦理学有一个整体性的了解,我们在此一并论述。

在《道德语言》中,黑尔提出了研究道德语言对于消除伦理学中的“理论混乱”与“实际困惑”的必要性。在《自由与理性》中,他进一步把对道德问题研究视作一种“理性活动”,并认为,研究伦理学概念是解决道德语言学的或道德意见的自由与理性之间的二律背反的关键。〔385〕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可能获得正确的道德推理、道德论证和结论。

在黑尔看来,历史上达到一种道德结论的途径有三种,一是“事实”,二是“逻辑”,三是“倾向”(inclination)。自然主义的方法是“从事实性的前提中推出道德结论”〔386〕。形式主义是通过逻辑分析来获得其道德结论,而情感论者则是通过欲望、情感或态度来推出他们的道德结论。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个问题:即道德推理的中立性问题。黑尔认为,重要的是把“自私的谨慎推理”转变为一种不带偏向的“道德推理”。获得道德的中立性,所谓道德分歧才能消除。道德推理与道德判断相联系,如同后者具有规定性和普遍性一样,道德推理的规则也具有这两种特征。黑尔写道:“基本说来,道德推理的规则有二,它们与道德判断的两个特征相对应,这两个特征便是我们在本书前半部中所论证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387〕

在《道德思维》一书中,黑尔从伦理学思维的高度具体展开了关于道德推理、论证、方法等理论问题。

既然道德问题的研究是一种理性活动,那么,道德哲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引导人们合理地思考道德问题。依黑尔所见,道德哲学的思维方法包括两个方面或两个步骤:第一是对道德词的意义的理解;第二是合理地说明这些词的逻辑属性。他说:“总而言之,道德哲学所采取的第一步是,为了帮助我们更好地思考(即更合理地思考)道德问题,去获得对研究这些问题所使用的词的意义的理解;紧随其后的第二步是,对这些词的逻辑属性予以说明。因而对合理思考道德问题的规则(canons)的逻辑属性予以说明。因此,在其形式方面,道德哲学是现在人们常常称之为哲学逻辑的一个分支,但这仅仅在名称上与那种用来作为事物最可靠之基础的所谓形而上学不同而已。”〔388〕这就是黑尔一贯所主张的道德哲学的任务是对道德语言、语词及其逻辑规则的逻辑研究。

黑尔明确宣称:“我的希望是通过对道德词(moral-words)的探究,我们将可以产生出支配我们道德思维的逻辑规则。”〔389〕那么,支配道德思维的逻辑规则是什么呢?黑尔似乎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但他告诉我们,道德思维的逻辑规则产生于我们对道德词的逻辑属性的确认。道德词的属性与道德判断的特征一样有着“可普遍化性”和“规定性”。从前面对道德语言、判断及价值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道德判断的这两种属性“与其他的、非道德的、评价性的判断相互渗透,而第二种属性——即规定性并不为所有的道德判断所拥有,而仅仅为主要的一类道德判断所具备”,这种具备规定性特征的道德判断正是我们在道德推理中要着重研究的。〔390〕因此,道德思维的逻辑规则也就是建立在对道德判断和道德词的两种特征之上的合理的道德推理。依据这种逻辑规则,我们可以发现,人类道德思维的发展已经显示出两个层次:即直觉的层次和批判的层次,也可以将它们称之为层次Ⅰ与层次Ⅱ。黑尔认为,道德思维的直觉层次与批判层次的区分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已有萌芽。例如,柏拉图对“知识”与“正确意见”的区分,亚里士多德对“正当动机与实践智慧、性格美德与理智美德以及‘此’(that)与‘为什么’(why)之间的区分”都显露出道德思维的两个层次。〔391〕在这里,黑尔所说的直觉层次与批判层次,实际上近似于康德所说的经验直觉与理性批判。

黑尔认为,直觉的道德思维层次也就是伦理学上的直觉主义。这种层次的道德思维在人类道德思维中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其自身的作用。但从根本说,它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种解决道德实际问题的方法。因为我们常常处于相互矛盾的道德境况之中,在此情形下,道德直觉远远不能帮助我们解决道德冲突。黑尔说:“道德思维的直觉层次当然存在,而且(从人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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