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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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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来说),它是整个[思维]结构中的本质部分。但是,尽管我们很好地具备了这些相对简单的、最初的直觉原则或气质,我们也必然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相互冲突的境况之中,因此,就要求我们有某种别的非直觉的思维来解决这种冲突。”〔392〕道德直觉的思维层次所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面对充满矛盾的道德境况,它的无能性决定了人们必须超出这一层次,用更高的思维来思考道德问题,这便是批判的道德思维。

关于批判的道德思维,黑尔的说法中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当他从历史的角度来谈批判思维时,是与直觉思维相对立而言的,它指的是亚里士多德式的或康德式的传统理性批判思维。当他从语言和逻辑的分析角度谈批判思维层次时,则是指一种语言逻辑批判的思维,亦即元伦理学的批判层次。所以,他在谈到传统直觉思维和批判思维时又指出:“我必须在这两个层次上再补加上第三个层次:即元伦理学的层次,当我们讨论道德词的意义和道德推理的逻辑时,我们就处于这两个层次。”〔393〕元伦理学的批判思维层次与传统的两个思维层次之不同,在于“思维的直觉层次与批判层次都是研究道德实体问题的”〔394〕。尽管它们使用的方式不同,但都没有摆脱道德实体主义的束缚。元伦理学的批判思维则是一种语言与逻辑的批判性思维,它的目标不是寻求道德实体性基础,而是从道德语言、语词等的逻辑分析中,找到解决道德问题的逻辑方法和规则。

只有元伦理学的批判思维才能解决道德实际中的矛盾冲突,它是“一种不诉诸直觉而是诉诸语言学的思维类型”。黑尔说:“我强调这种不同的思维形式,并称之为批判的思维,它不诉诸对任何道德实体的道德直觉,它首先是根据哲学逻辑所建立起来的规则而开始的,因而它仅仅基于语言学的直觉。”〔395〕在黑尔看来,语言学的直觉与道德的直觉是根本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是:后者立足于各种道德实体;前者却是运用语言和逻辑规则来分析解答各种道德问题,通过道德语词、概念等逻辑分析,达到正确的道德结论。因此,它的推理是逻辑的,结论是有根据的、合理的,而不是当下的顿悟所得。

批判的思维使人们通过道德概念、语词等逻辑属性的分析,达到一种自由的“选择”和“原则决定”(principle-decision),而直觉思维往往为那种“显见的原则”(prima facie principle)所迷惑。从批判思维的层次所做出的“原则决定”是不同于凭直觉思维所感知的“显见原则”的,尽管这两种原则都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但后者更为一般,前者则较为普遍。一般性并不等于普遍性。“显见的原则”具有一般性,但不能解决特殊的道德问题,只有通过批判思维所做出的原则决定才能解释冲突境况中的特殊道德问题。“永不杀人”与“除了在自卫中,或在通常的情况下,或在法律判决以外永不杀人”这两个道德原则同样具有普遍的形式,但前者较为一般,不涉及具体情况,在实际中无法解释具体的道德问题;而后者却是一种“批判性原则”(critical principle),具有其特殊性,能够解释特殊的道德问题。〔396〕

黑尔认为,弄清两个思维层次的区别十分重要,但决不能只停留在这一点上,必须全面地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首先,黑尔认为,两个思维层次之间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它们各自有其特殊的作用。他这样写道:“批判的道德思维与直觉的道德思维不是像功利主义者与直觉主义者之间的大部分争论似乎预先假设的那样的两个对立的程序。它们是一个共同[思维]结构中的不同因素,各自有其部分的作用。”〔397〕现行的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与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在语词上”所进行的大部分争论,就在于它们忽视了“道德思维的批判层次与直觉层次之间的区别”,也看不到这两层次之间的联系。规则功利主义囿于直觉的层次,强调“显见的原则”的实在意义;行为功利主义却又止于批判的层次,忽略了直觉思维层次的部分合理性。〔398〕黑尔认为,极端的直觉主义者们常常抱有一种幻想,他们过分地执信于人的直觉能力,仿佛每一个人都是具有一种“超人的思维能力、超人的知识而毫无人类的缺点”的“大天使”(archangel),有着“超人的洞见”(clairvoyance)。如亚当·斯密的“理想观察者”(ideal inspector)就是如此。〔399〕事实上,这种幻想是不可能实现的。人的思维能力必须求助于后天的教育和培养,任何直觉思维也不能超出理性所能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直觉思维也有助于批判思维的进行,因为直觉思维获得的“显见原则”有些是合理的,在一般情况下,它们可直接为批判思维所利用。但是,当人们遇到特殊的道德矛盾时,就必须诉诸批判思维。这就是说,道德的批判思维层次是更高的主要思维形式,它高于道德的直觉思维又并不排斥它,有区别又有联系,相对而又相容,这就是两个道德思维层次之间的基本关系。

对道德的两个思维层次的考察,实际上也揭示了伦理学理论研究的不同方法。直觉主义者停留在道德直觉思维的层次,直觉便是他们主张的基本道德方法;而我们强调的则是一种逻辑和语言的批判性思维方法,正是这种方法才使我们对道德问题的思维超越了直觉的层次而达到了元伦理学的批判分析层次,使道德问题有了全面的科学解释。

与道德思维的层次和方法相联系的是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point)问题。黑尔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对历史上两种类型的伦理学说的分析来回答这一问题。在他看来,康德与传统功利论伦理学是两种最有代表的学说。康德从普遍化的道德原则出发来考察道德,他强调的是道德的“意向”(intention);相反,功利论者则是从“人们实际所拥有的实体性的欲望和利益”出发来考虑道德问题的,他们强调的是道德的“被意向的结果”(intended effects);两者各执一端。依黑尔所见,“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既依赖于逻辑事实,也依赖于经验事实”〔400〕。康德只说明了“这个体系的形式”,而功利论者只“指明了这个体系的内容”。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康德与功利论者共同赞成的道德关系?”〔401〕

对此,黑尔走出了元伦理学的领地,提出了一种既非规范伦理学也非元伦理学的功利主义理论。他认为,一个完整的道德本系应该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它的形式必须具有普遍性的逻辑特征和原则形式。这种普遍性只能从一种“逻辑事实”——即道德语言、语词、概念等的逻辑特征中推导出来,只能通过语言和语词的规定性与普遍化性的论据,才能使道德体系本身具有普遍的形式特征,这就是康德曾经追求的,不过他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同时,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的内容必须依赖于经验事实,具有实际的规定性特征,只有这样,才能使道德原则产生实际的作用,就是功利论者所追求的真理。黑尔认为,建立这种道德体系的方法就是把上述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构成一种新的功利主义。他明确地说:“总之,我们拥护的这种功利主义具有形式的因素(一种要求道德原则合理普遍化的重新系统化)和所提及的实质因素,它使我们的道德思维与现实世界联系起来。我们的功利理论的规范结果便是这两种因素结合的结果:即是说,它不只是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也不只是一种元伦理学理论,而是两者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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