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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巴尔特的神正伦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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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现代神学泰斗

卡尔·巴尔特(Karl Barth, 1886—1968,一译“巴特”),现代西方最著名的神学家之一,新正统的基督教派的开创者,享有“现代神学界的泰斗”之誉。

他1886年5月10日出生于瑞士的巴塞尔,先后在伯尔尼和德国的柏林、图宾根、马堡等地学习,曾师承德国著名神学家赫尔曼(Wilhelm Hermann)。学成后先在瑞士的日内瓦、阿尔高等地区出任副牧师和牧师,长达12年之久。牧师职业的经历使他深感已有的各种开明派基督教神学无力解决当代社会问题,决心研究和创立新的正统的基督教神学理论,并亲自参加当时的“宗教社会主义运动”。1919年,他发表其精心之作《(罗马书)注释》,重释《圣经》教义,强调上帝存在的独特性和人与神之间的根本差异,批判自由派基督教神学中的理性主义、历史主义和心理主义倾向。

1921年他受聘任德国哥廷根大学的名誉教授,1925年出任德国明斯特大学的正式教授,与图尔尼森(Eduard Thurneysen)、戈加腾(Friederich Gogarten)、布龙纳等人共同创办《时代之间》(Zwischen den Zeiten)杂志,后因杂志内部意见分歧和德国纳粹的高压,于1933年停刊。但随后他又与图尔尼森一起创办《今日神学的存在》(Theologische Existenz heufe)杂志,不久转到波恩大学任教授。1934年,他同马丁·尼穆勒等德国宗教界反纳粹人士共同发起召开巴门会议,通过《巴门宣言》,该文献成为后来德国宣信会的信仰基础。由于巴尔特拒绝无条件宣誓效忠希特勒而遭受德国法西斯的迫害,于1935年被迫离开德国波恩大学,返回故乡,在巴塞尔任神学教授,继续撰写《教会教义学》(Die Kirchliche Dogmafik)一书。这是一部三卷本十册集的神学巨著,从1927年起开始撰写,花费了他多年时间才得以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曾在瑞士军队服役过一段时间。大战结束后,巴尔特一方面批判从近代德国的腓特列大帝、俾斯麦政权到现代希特勒的法西斯军国主义传统,另一方面又主张同战败后的德国实行友好,倡导和平。冷战期间,他同情苏联,反对把苏联同法西斯德国相提并论,反对搞反共十字军,主张撤除东西方之间的铁幕,以求世界的和平共处。

巴尔特作品不少,其伦理思想的代表作主要集中于中后期的神学著作,除上面提到的《教会教义学》等书外,主要还有《上帝之语与神学》(Das Wort Gottes und die Theologie, 1924,英译者将书名改为《上帝之语与人之语》)。

16.2.2 伦理问题

巴尔特的伦理学是一种基于正统基督教信仰主义之上的神正伦理。具体地讲,就是以上帝之绝对正当及其对这种绝对正当的信仰作为世俗伦理正当与否的基础或根据,以“上帝的正当性世界”作为世俗社会之正当与否的终极标准和追求目标,在信仰、爱、希望或绝对神圣理想等范畴网结中构造其基本伦理学说。

在巴尔特看来,伦理学乃神学的世俗应用,它所研究的是人的现世存在和行为的内在意义、人的行为价值及其法则,以及他对其存在、行为和行为法则所具有的自觉意识和责任。他说:“伦理问题关乎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关乎他的整个现世存在。它从各种危机中产生。人发现他自己在追求着他行为的内在意义和法则,追求着他存在的真理,他意识到,他对这种意义、法则和真理负有责任。”〔281〕那么,什么是人的存在真理?其行为的意义何在?人行为的法则又是什么?这是巴尔特的伦理学所要解答的主要问题,它们构成了巴尔特所谓“伦理问题”的基本内容。

在巴尔特看来,人的存在是一种充满意义的存在,他首先作为世界之一部分而存在着。然而,人在其世界所要做和所能做的远不止于证实其作为世界之一部分的存在,他还必须寻求这种现实存在之外的许多东西,从其“是然”(what is)进抵其“能然”(might-be)和“应然”(ought-to-be)的可能性存在。“应然乃是关于真理的真理,是行为的终极支配者。”〔282〕因之,“应然”也是我们认识行为之意义的关键。换言之,“伦理问题”首先是关乎人的存在与行为的理想可能性问题。它具体展开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人的行为之“实际的和可能的形式”问题。巴尔特指出,在人的行为中,伦理问题的一般表现形式是“善恶问题”。在生活中,每一个人都必须关心的问题是:“我应当做什么?”“而这个什么本身就渗透并渗入所有地方,冲击着我们昨天曾经做过的和我们明天将要做的一切事情。它权衡着一切,不断将我们多方面的活动分成善的和恶的……它不断在危机中爆发,不断引起我们检查我们现在认为是善的东西,也使我们检查我们现在认为是恶的东西。”行动之“什么”,既意味着对过去行为之意义的反躬自问,也意味着对未来行为意义的追询。“活着就意味着行动”(Living means doing),行动是人存在的动态形式。而行动的伦理问题就是使我们思考生活,思考生活的意义。这种思考的动机和起源乃在于人对完善生活的不懈追求。有追求才有思考,也才会产生问题。正是这种对完善生活的追求才使得每一个人被迫把自己置于完善理想的光芒照耀之下,从此与完善生活的理想结下不解之缘。巴尔特如此写道:“当人们冒昧地问他们自己:我们应当做什么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时,他们便在这种完善之前出现并把他们自己置于完善的控制和照料(service)之中了。他们进入了与完善的关系之中——它是这样一种关系:与其相比,一切其他的与天国或超感觉世界之超凡权力的交往都成为无意义的关系。因为这一问题是问人们不仅是在这个世界上,而且是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上应当怎样生活?怎样行动?怎样拥有其存在?”〔283〕

其次,“伦理问题”也是人的一种责任问题。人的生活是一个充满问题或疑难的领域,对生活的思考也即是一种人生问题的思考。这种思考的基本后果就是人对生活的责任意识和承诺。所以,巴尔特意味深长地说:“我说伦理问题乃是一种人们无法承受的责任:一种对人的致命攻击(aggression)。它或者给人提出一个问题,对于他来说,对这一问题却只有那种本身已成为问题的答案;或者它给他一种无法提问的答案。但他只能基于问题而生活,基于永远更新着的问题而生活。而且他无法依赖于一种如此终极以至于对他来说根本就没有回答任何问题的答案而生活。”〔284〕生活如同问题的海洋,永远没有确定的答案。对生活的一种回答并不意味着对生活问题的解决,相反,这种回答本身也是一种生活问题。在此意义上说,生活即是问题。而生活本身的问题恰恰证明了作为生活主体的人的责任格外沉重和庄严。

如果说,人的行为和责任显露了伦理问题在人类个体身上的内在伦理意义,那么,伦理问题决不限于人类个体方面,尽管这是首先的和基本的。事实是,伦理问题在人类个体身上的牵涉已经表明,它也是一个“关于人类普遍适用法则的问题”,它也就是关于理想、目标和人类社会的道德问题。就社会和历史而言,伦理问题的基本表现形式就不再是“我应当做什么”,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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