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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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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善来自人的需要,人来自社会。人格至上论中不存在任何个人主义的东西,境遇伦理学也是如此。单个人不成其为人。价值相对于人,而人则相对于社会,相对于世人。我,是相对于你的我;而你——能够成为一个我——是相对于我的你。”〔37〕

总之,实用主义、相对主义、实证论和人格至上论构成了弗莱彻尔境遇伦理学的四条基本原理或“理论前提”。“如果我们把这些实用原理……糅合在一起,那么,其合成体显然就是行为、存在、多样化事件的形态。境遇伦理学与其他某些伦理学不同,它是决定即做决定的道德,而不是在预定规则的手册中‘查询决定’的道德。这使我想起歌德‘行动在先’的话。J. A. 派克的书名‘根据实际而行动’概括地表达了这一点。境遇伦理学比起东正教会成员和名词性思考来,更合乎《圣经》要求,更重视动词性思考。它不是问‘什么是善’而是问‘如何行善、为谁行善’;不是问‘什么是爱’,而是问‘在特定境遇下如何做可能表示最大爱心的事’。它注重实际(行动),而不是教义(某种原则)。它所关心的是按一定的信仰去行动。它是一种活动,而不是情感,是一种‘活动分子’的道德。”〔38〕从弗莱彻尔的这一概述中不难看出,他的境遇伦理学实质上是一种人格主义、相对主义、实用主义和行为主义的综合原理,但它决不是一个简单的大拼盘,而毋宁是有其特殊目的和立意的新道德观念系统。这一系统的中心坐标或价值导向是个人人格,价值思考方式是实用主义和相对主义,行为方式则是以道德决断(选择、决定)为主题的道德行为主义,而它所指向的理论目标则是一种反先验原则的经验主义伦理学。所以,弗莱彻尔在顺便谈到良心概念时,还特别强调“良心”的词性应当是动词性的,而非传统伦理所以为的那样只是一种名词性概念。良心实质是人的“道德觉悟”,表示着人的一种道德作用,它“不过是指我们创造性地、建设性地、恰当地做决定的意图”〔39〕。所以,良心不单是行为的“检察官”,也是且更重要的是人们做道德决定(行动)的指导者。这种“良心”释义是上述实用原理的具体贯彻。

17.2.4 非准则的准则:境遇伦理学的基本命题

依据上述实用原理,弗莱彻尔制定出境遇伦理学的六个基本命题,组成其伦理学的行为准则系统。

命题一:“爱是唯一的永恒善”。其意曰:“只有一样‘东西’是内在善的,这就是爱,此外无他。”〔40〕

这一命题是陈述道德价值本性的。弗莱彻尔认为,“一切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价值’”〔41〕。围绕着价值这一主题产生了各种道德问题,也造成了各种不同的伦理学。中世纪唯实与唯名之争实际上是一场价值之争,前者认为,凡上帝所赞成的即为善,而后者则认为,凡符合上帝(爱)之需要和目的者才为善。境遇伦理学的观点是唯名论的。它主张,唯一具有内在性质的价值只有爱。因为只有以上帝之爱为目的,才能真正导向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原则为中心的道德价值观。马丁·布伯说:“价值永远是对于人的价值,而不是对于什么绝对的独立存在物的价值”,这就是境遇伦理学所主张的。作为一种内在价值,爱只是一种论断、一种形式原则,而不是某种原则存在或价值实体。弗莱彻尔指出,唯有在上帝那里,爱才具有独立存在的实体意义;在人这里,“爱是形式原则,是论断”〔42〕。除爱之外,任何其他价值都是外在的。境遇伦理学反对价值内在论或价值本体论,主张价值外在论。

命题二:“爱是唯一的规范”。其意曰:“基督教决定的主要规范是爱;此外无他。”〔43〕这一命题的基本要求是把一切价值规范都浓缩为爱。爱是唯一的内在价值,也是境遇伦理学的主导规范和唯一原则。境遇伦理学主张以爱取代各种传统的宗教道德律法。弗莱彻尔仔细考察了《圣经》的有关传记(如摩西十诫等),提出唯有使其他规范服务于爱才有意义。基督教伦理学的本质“不是法典化行为的系统方案”,而是爱的精神。爱是唯一主宰性的基督教伦理规范。“境遇伦理学就是要把一切规则、原则和‘德行’(即一切‘普遍法则’)看作爱的仆从和下属,如果它们忘记自己的地位而有僭越之举,那就立即把它们踢出家门。”〔44〕然而,这里的爱乃上帝之爱。上帝之爱不同于普通的“友谊之爱”和“罗曼蒂克之爱”(性爱)。后两者是“选择性的、排他性的和情感性的”,而上帝之爱则是普遍的、意志的或态度性的。“基督爱的有力原则是意志、意向,它是态度,而不是感情。”〔45〕因而它具有更深刻的价值意义和责任性。

命题三:“爱同公正是一码事”。其意曰:“爱同公正是一码事,因为公正就是被分配了的爱,仅此而已。”〔46〕如果说命题一表明了爱的价值特性,命题二规定了爱作为唯一主导规范的地位,那么,命题三则规定了爱的实质内容。弗莱彻尔认为,爱在生活中的实际运用主要表现为爱的公正分配。公正即合理分配的爱。它首先要求人们慎重而富于同情。慎重不是自我中心的爱所要求的那种自我谨慎或小心算计,而是基于世人之爱的同情和积极给予。他说:“爱的恩惠如何在如此众多的受益者中分配?我们每时每刻决不会只有一个邻人。我们又如何热爱公正、如何公正地对待爱?爱和公正的关系究竟如何?如果说爱就是为邻人追求幸福,而公正就是在邻人之间做到公正合理,那么,我们在行动中、在具体境遇中,该如何把两者结合起来?答案是:在基督教道德中,两者合而为一了。……应得的就是爱,只有爱(‘除了爱,我们啥也不欠别人的’)!爱就是公正,公正就是爱。”〔47〕公正即合理分配的爱,是大家对上帝之爱的恩惠的共享。“作为‘人’,我们都是社会中的个人。因此,爱之所及是多方面的、多目标的,而不是单向的;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是多边的,而不是单边的。上帝之爱不是一对一的事。……爱用的是连发机关枪,而不是单发步枪!我们永远处于负有复杂责任的社会中,这就是要给予别人一切应得之物。在这种情况下,爱就不能不具有计算、小心、慎重和分配的属性。爱必须考虑一切方面,做一切能做之事。”〔48〕

爱如何达到这种公正合理?弗莱彻尔认为,这是一个如何把握爱之运作的实践问题,基本的是要把握6个要素,这就是:爱“什么”;“为何”要爱;“何时”去爱;爱得“何如”;爱在“何处”;所爱“何人”。此六要素也是爱之运作戒律。

此外,弗莱彻尔认为,爱不仅与公正同一,也与功利主义相容。上帝之爱要求人们必须“开动脑筋”,特别是在面对或陷入良心困境的时候。良心的困境常常不仅是两难困境,而且也是三难或多难困境。境遇伦理学就是要为人们解除困境,以求得最大价值的实现。所以,“由于爱的伦理学认真寻求一种社会政策,爱就要同功利主义结为一体。它从边沁和穆勒那里接过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战略原则”〔49〕。不过弗莱彻尔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解释,他以“上帝之爱”取代“快乐原则”,把功利主义的“幸福”解释为“按上帝的旨意行事”。但这种改变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的。

最后,弗莱彻尔还特别区分了“道德公正”与“法律公正”。他指出,“公正”(justice)的词根“jus”具有“法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权利”、“标准或理想”等多重含义。所以,它不只限于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和法则,也意味着爱之恩惠的公平分配,具有与爱的普遍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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