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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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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致的价值内涵。

命题四:“爱不是喜欢”。其意曰:“爱追求世人的利益,不管我们喜欢不喜欢它。”〔50〕如前备述,弗莱彻尔认为爱是一种态度,不是感情用事。爱是关心世人、友好待人,而不是自私自利。所以,爱的第一含义是“善行”。这就要求人们不能把它视作一种情感好恶,不仅要爱可爱者,而且也要爱不可爱者或不喜欢者。基督教的“爱邻人如爱你自己”的箴言指的是爱所有人。故而,这种爱决非感情的冲动,而是一种“力量的奇迹”,它创造出人类普遍之爱的崇高价值。最后,它不同于性爱和友爱,不求回报或补偿,是无条件的、普遍的。所以,它体现了一种真正的上帝与人或人与人的关系要求。如果说,利己主义道德(性爱道德)的座右铭是:“我考虑的一切就是我自己”;互助论道德(友爱道德)的座右铭为:“只要我有所取,我就有所奉献”;那么,境遇伦理学就是一种利他主义的道德(上帝之爱的道德),它的座右铭是:“我要奉献,不要任何回报。”质言之,在弗莱彻尔看来,性爱的本质是情感、是欲望、是剥削,友爱的本质是对等交换,而上帝之爱的本质则是无私奉献。当然,上帝之爱也包括个人的自爱,因为任何个人都是爱之主体,也都是爱之对象(客体)。

命题五:“爱证明手段之正当性”。其意曰:“唯有目的才能证明手段之正当性,此外无他。”〔51〕这一命题主要陈述目的与手段之关系。弗莱彻尔认为,目的与手段是相对的,目的离不开手段,否则就只是空洞的抽象;反过来,手段也离不开目的,离开目的的手段毫无意义。其次,手段的正当与否取决于目的。境遇伦理学认定的最高目的是上帝之爱,行动是否合理或有无价值,最终看它是否能达到这种爱的实现。再则,目的与手段的特性可相对转化。弗莱彻尔写道:“我们不应忘记托马斯·阿奎那的告诫:手段是即将实现的目的,所以我们的手段将成为我们所追求并达成的目的的一部分,正如我们所用的面粉、牛奶和葡萄干成为我们所焙烤的面包的一部分一样。手段是(目的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实现目的的)中性工具。这就要求我们极仔细地挑选手段。手段在道德上不是无关紧要的。”〔52〕以手段之于目的的必要性和两者的相互包含来证明手段的重要,是境遇伦理学相对主义方法的具体运用,也是弗莱彻尔伦理学的特点之一。问题是,他走向了相对主义的极端,故而复次:手段之正当性不独取决于目的之证明,而且最终还取决于境遇之实证。“一切都取决于境遇。”〔53〕弗莱彻尔说:“新道德论——境遇伦理学认为,任何事物的正当与否,均依具体境况而定。这种坦率正直的方法实在是道德领域的革命。”〔54〕究竟该如何权衡分析境遇,以明确真正的目的并采取适当之手段?这就是第五:必须把握判断境遇的四个基本要素,它们是:(1)行为目的,这是最重要的。(2)行为手段或与目的相应之手段。(3)动机或行为背后的动力、需要。(4)可预见之结果(直接的和间接的)。最后,弗莱彻尔认为,目的证明手段之正当性还包括,目的的神圣性同时证明了手段的神圣性。凡有助于达到上帝之爱这一崇高目的之运动或手段同该目的本身一样神圣崇高。行为之善在于其所以为目的之善,同时也在于其所处境遇的恰当证明。某一行动之所以为善,在于它“恰巧”在某特定境遇中实现了与上帝之爱的目的的契合。弗莱彻尔的结论是:“行为之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的境遇。”〔55〕同样,“爱的方法是根据特殊情境做出判断,而不是根据什么律法和普遍原则。它不鼓吹漂亮的命题,而是提出具体问题、境遇问题”〔56〕。这就是以上帝之爱的目的证明一切手段(行为)之正当性的根本含义所在。

命题六:“爱当时当地做决定”。其意曰:“爱的决定是根据境遇做出的,而不是根据命令做出的。”〔57〕弗莱彻尔把这一命题简述为依境遇做决定,依境遇而行动。实际上这一命题是其境遇伦理学的最后归结:境遇决定道德。他批评人们总习惯于希望有某种“预先构想、预先特制的道德的伦理学体系”,总想依赖“僵硬不变的规则”。他们畏缩于律法的安全感中,使自己成为逃避自由、放弃自由创造的动物。境遇伦理学的目的就是使他们摆脱这一传统重负,从律法顺从走向爱的行动,哪怕这是一个“痛苦危险的步骤”。用路德的话来说,就是使人们“勇敢地犯罪”。

因此,境遇伦理学所关注的既不是过去和传统,也不是未定的将来,而是此时此刻的现在。这就是境遇伦理学所具有的“半影性”,亦即它对光明与黑暗、理想与过去之间的“灰色区域”的特殊关切性。它是对人之自由的关切,而非对既定秩序的关切。正是在这一点上,境遇伦理学与存在主义产生了共鸣:它们同样反对那种“文化遵奉论”的传统价值取向,反对“可敬”的传统道德文化的墨守成规,反对任何律法和原则的思想体系。境遇伦理学不是让现实去适应规则,而是让规则适应现实,或者说是让现实去修正规则、创造规则。弗莱彻尔写道:“境遇伦理学赋予自由以极高的价值,赋予自由决定的责任以极高的价值,而自由决定的责任正是自由这枚硬币的正面。”〔58〕显然,弗莱彻尔不仅接受了存在主义的自由价值观,而且直接运用它来证明自己的反律法传统的道德立场。

进而,他更具体地指出:“对于真正的道德决断来说,自由是必要的,具体境遇中不受限制的方法是必要的。”〔59〕因为在他看来,道德价值的创造并不取决于人们是否遵从原则或具有何等真诚的信仰,而是取决于人的自由创造和决断。信仰只能回答人们生活中“七个经常性问题”中的三个,即使他们懂得“什么”(爱),“为何”(为了上帝)和“何人”(邻人、世人)。还有四个问题必须由他们自己在具体境遇之中并通过境遇才能找到答案,它们是:“何时?”“何处?”“何事?”和“何如?”这与前述爱之运作的境遇因素是相关的,它们都表明了境遇伦理学的最终结论:“爱的决定是根据境况做出的,而不是根据命令做出的。”〔60〕

境遇伦理学的六个基本命题是其实用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是对新道德论方法原则的具体解释和规定。虽然弗莱彻尔反对任何制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做法,但他的新道德所提供的仍然也只有一整套按照他的伦理学视点建立起来的准则或原则系统。六个命题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无外乎借“上帝之爱”这一宗教概念,推导出境遇伦理学的各种基本主张,即以爱为基本价值准绳、以爱为唯一原则、以爱而论公正、以爱来说明行动、以爱来解释目的与手段之关系、以爱之决定反证境遇对于行动验证的重要性。命题的形式是宗教伦理的,内容却是现实道德生活的。值得注意的是,弗莱彻尔运用了大量生活实例,包括医学道德实例来说明上述各命题的实际合理性,增加了其解释的现实感、时代感,也赋予其道德准则系统以新的经验内容。可见,他所反对的并非规则本身,而是规则的传统内容,而他的目的恰恰在于给宗教伦理原则以新的合乎时代的内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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